2021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
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影响?
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
A是开超市(买方),B是卖可乐(卖方)。超市的营业模式多数是赊销(先拿货、再结账)。
A超市在B可乐订购100箱可乐,约定卖完再结账。正常情况是货到付款,虽然账是后结,但A在收货后,必须给B打100箱可乐白条(应收账款)。
B需要买材料,继续生产可乐。B把A开具的白条,打折卖给商业保理公司。
这种买卖白条的行为,叫商业保理业务。专门做收购白条业务的公司,叫商业保理公司。
保理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区别
1、从权利上来看,融资租赁是基于设备的物权和租赁产生的债权,保理却只是基于赊销贸易产生的债权融资。
2、从风险程度上来看,融资租赁基于物权和债权,相对于保理的债权来看风险程度更低。
3、从信用风险来源来看,融资租赁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承租人,保理主要的信用风险源是来自买方和卖方。
4、从为客户融资的额度来看,融资租赁因为大多数都是基于大型设备,一般金额都比较大;保理则大多数都是小、频、急、快,一般给客户融资额度比较小。
5、从为客户提供融资的成本来看,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成本相对较低;保理因为是信用融资又是基于小微企业成本相对较高。
6、从服务范围来看,融资租赁一般提供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维修、设备残值处理等业务;而保理则一般提供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服务。
小享为大家小结一下: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历史变化
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历史有很多次变化。
大家可用8个字记住历史变化:2个爸爸,4个阶段。
融资租赁公司,以前属于商务部爸爸管理。
第一阶段:不允许做
中国的商业保理诞生于2012年,在试行的时候,商务部爸爸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兼营保理业务。《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规定:“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第二阶段:小范围放开
时间到了2014年,商业保理市场逐步成熟,融资租赁公司也希望扩展自己业务范围。在上海和天津自贸区,开始试行允许融资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阶段。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号,已失效,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保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以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第三阶段:全面放开
2015年开始,商务部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服务成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5〕65号)精神,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上述通知下发后,大量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商业保理业务”的相关表述,并陆续开展了商业保理业务。
第四阶段:监管趋严
2018年4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正式划归银保监会监管,换了新爸爸以后。银监会管理方式,有自己态度和方向。
核心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走向专业道路,对于兼容这种事情。银监会看法更多是不务正业,同时商业保理属于商务部管理。一个孩子,有两个爸爸管教,有点不太恰当。
银保监会2020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五项业务中,并不包括保理业务。而在2021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小享猜测监管爸爸意见是:租赁归租赁,保理归保理,二者混业是不可取的。
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达到7.40亿元人民币。据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委会测算,2021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增速应在20%以上,业务量应在1.8万亿元左右。
商业保理市场虽然没有融资租赁市场大,但从量级看也属于万亿级别。
在业务关系看,融资租赁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资金,商业保理提供流动资产的短期资金补充。此外,租赁业务主要聚焦固定资产,保理业务则主要做财务报表上的流动性资产,保理与租赁的协同,可以为设备厂商、承租人提供多层次融资服务,确保客户设备采购后全生产周期的流动性。
从租赁公司视角看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具有协调互补性,这也是融资租赁公司喜欢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原因。
但实际偏偏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喜欢换法子玩,渐渐把兼营保理走歪。
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某客户先与其开展一次较小金额的融资租赁交易(例如电脑一台,租赁本金人民币5千元)。在融资租赁合同起租后,再与客户正式开展商业保理交易。
在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看来,这笔业务本质是“小租赁,大保理”。融资租赁公司从“兼营”变成“主营”。
甚至有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找不到合适的租赁物,为了绕道开展保理业务,“铤而走险”采取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这一做法无疑是不合规的,极易引发风险。
以上是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所以监管层选择禁止兼营是正确的。
保理业务要和融资租赁分道扬镳?
其实监管的目的,降低业务风险。实现融资租赁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分开监管,独立开展。没有明文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不可以和商业保理业务合作创新。
以上海地铁为例,昨天出台公告:配合中国银保监会近年发布的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兼业经营商业保理,兼业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定。
在原地铁融资租赁公司基础上,将商业保理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上海地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暂定名)(“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金3.6亿元人民币,公司全额出资,股权占比100%。
上海地铁旗下融资租赁公司,由1变2。融资租赁公司独立负责融资租赁业务,商业保理公司独立负责商业保理业务。同属上海地铁旗下,需要合作的业务,一样是可以合作。
但在新监管下,“小租赁,大保理”或者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会消息不见。
监管层做法,实质是防止因混业经营造成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去主业化趋势,有助于规范行业发展,防范化解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脱离混业的风险,从单一的租赁模式、保理模式向生态赋能模式演进。集合两种资源,通过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商流四大抓手撬动产业的下游生态,更好践行产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