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新老判断标准)

证券法专题27:投资者适当性

一、适用场景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发行的证券、公司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应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规范的基本逻辑

适当风险等级的产品推荐给适当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在卖者尽责的前提下,由买者独自承担投资风险。

三、了解投资者规则(Know your customer)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3.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 诚信记录;
  7.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 其他必要信息。

四、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金融资产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上述分类下的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具体为:

(一)上述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注: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上述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进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五、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针对所有投资者:

  1. 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经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2. 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3.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4.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1)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2)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3)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4)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普通投资者的额外义务:

  1.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程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2.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1)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2)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3.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务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6)根据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对每名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4. 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告知其分类调整等情况、以及履行其他告知、警示义务,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本硕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

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除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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