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同时也为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所推出的业务,具体来说就是为建立信贷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对客户的各种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的总量控制。
授信额度的大小受到企业的规模、经营效益、发展前景和信用状况的影响,需要经过商业银行反复的论证、评估、审查与审批。
业务种类
对集团企业内各法人(或关联企业)逐一进行授信
将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整体视为单一法人进行统一授信,统一识别评判、管理控制集团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整体风险。
对该集团内各个法人(或关联企业)不再单独设定统一授信额度。
统一授信的内容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
资料提供
申请人(或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号、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对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告;
《公司章程》和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其他所需材料。
申请程序
企业提供书面申请;
银行进行内部审批;
银行内部审核通过后,银企双方签订《银行统一授信协议书》;
办理相关授信业务。
期限及收费标准
统一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统一授信业务各项收费均按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统一授信(worldwide Credit)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度。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
(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资产业务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
(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额、国家风险等。
(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
202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