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金
投资的时候,因为目标公司采用估值1570万,加上实缴资本300万,总共1870万,这也是目标公司总估值金额。目前,准备按确定投资比例34%,按1870万就计算出了投资金额963.33万。
但同时,因为目标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是300万,相应的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根据各个股东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之比进行计算的。但注册资本300万和公司当前的估值1870万是没有办法对应的,如果将全部计划投入900多万元,全部记成注册资本的话,那投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成1200多万元,而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将会变成76%,这个结果目标公司是肯定不能接受的。
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解决方法是投资者把他的投资款拆成两部分,按154万余元为注册资本,这样,交易完成后公司总注册资本变成454万余元,投资者持股34%,符合各方的预期。而剩下的投资款不能记为注册资本,就全部记成资本公积了。
总的来说,将投资款记成资本公积,是为了公司的实际估值和公司的股本在现行法律下没法直接对应才选择的技术途径,且这主要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公司。
二、关于资本公积金的用途
根据《公司法》第168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之规定,资本公积金有如下用途:
(一)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资本公积金增加了公司经营所需的资产基础,因此,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用资本公积金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
(二)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通常情况下,公司部分资本公积金可以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转增公司股本需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本公积金项下各准备项目原则上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法定财产重新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情形包括资本(股本)溢价和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金中已经实现利得部分的资本公积金。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3.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关于资本公积金的收回
虽然法律规定不甚明确,但相关司法案例均对股东任意直接或变相取回资本公积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因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取回资本公积金。
不仅如此,抽逃出资的股东通常以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更为隐蔽的方式进行抽逃出资。该等行为均为相关判例所禁止。
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投资款从严格意义上而言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增资,最高院的部分判例认为股东不能直接取回该部分投资款。但实践中,可以先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的方式由股东取回投资款并获得相应的资本溢价。
公司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本范畴,股东对其享有的系股东权益,而非所有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它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即公司净资产)享有的经济利益,有别于所有权。因此,对已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投资款,股东可以在公司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