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信托备案管理办法(集合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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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修订的五个议题

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之后监管部门又陆续发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渐形成了“一法三规”的法律体系。

信托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了重要力量,已成长为我国非常重要的金融子行业。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的产品类型、交易结构不断出现,人民群众对更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原来的信托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以下五个议题值得关注:

首先,信托法只有74个条文,作为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显然偏少,且20年来没有修订,整体上滞后于金融实践的现状。信托法第四条要求的关于信托机构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应加速制定颁行。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实施,如何协调信托法与民法典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比如遗嘱信托制度,信托法只有第八条、第十三条两个条文,且与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也不太衔接。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信托法第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的关系问题。

其次,目前的“一法三规”的法律体系整体上偏重于营业信托,集中关注的是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更是着眼于具体业务类型的操作细节,关注点和覆盖面相对较窄。民事信托没有发展起来,慈善信托也是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才有所起色,司法实践对民事信托、慈善信托等整体上比较陌生,实务中的很多信托纠纷实际上属于后端的信托贷款纠纷。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家族信托,2018年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度其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提出门槛要求,但自然人、其他组织做受托人时如何规范依然空白,如何对后者进行更好地规范、指引,显然不是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只能依赖信托法的进一步修订,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更广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

第三,信托登记制度亟须完善,尤其是产权登记制度势在必行。信托登记大致分为两块,一是信托产品登记,主要是向各地银保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信托产品信息,此项工作随着2017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已基本解决。目前主要障碍是产权登记,信托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信托登记;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没有涉及信托财产的过户登记问题。实践中,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对基于信托直接办过户也比较陌生。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是股权和不动产,一些工商部门、房管部门不太理解依据信托直接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规定,造成股权类、不动产类财产无法直接过户登记。很多情况下委托人只能交付一笔资金作为过桥资金,先设立家族信托,然后用这笔钱来投资、购买自己的股权、房产,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实现过户登记,但这种做法延长了交易链条,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信托财产的登记依然是未来修订信托法的重要议题。

第四,关于信托税制的问题,目前尚缺乏相应规定。涉及信托税收的只有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该条规定,未按规定将慈善信托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状况制约了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信托业务的发展。因为信托财产形态比较多元,包括股权、不动产、动产等。而实际上信托财产的过户登记与物权法意义上的过户登记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的过户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严格受制于信托文件,且不享受信托收益,真正享受信托收益的还是受益人,这种过户属于非交易过户,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应与真正的交易过户区别对待,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对于信托这种非交易过户情形下的税收安排尚不涉及,可能会导致针对信托财产的多重征税。

最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应进一步细化,对受托人相关行为作出更细致的指引,对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信托法第四章第二节关于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整体上还不够细致,没有区分主动管理类与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没有明确受托人不同标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营销推介、尽职调查、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各业务环节中的受托人职责进行具体规定。虽然2018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但该文件属于行业性指导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世易时移,信托法颁布于20年前,信托业务实践已经过多轮迭代升级,新的产品类型层出不穷,新的交易风险也如影随形。在营业信托规模日益膨胀甚至必须主动压降规模的同时,民事信托发展面临不少问题,慈善信托发展整体不及预期。目前亟须尽早将信托法修订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重点解决信托登记、税收安排、受托人义务等结构性问题,同时要与民法、商法、税法等法律更好地协调配合,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人民法院裁判信托类纠纷案件提供更为健全完善的规则指引。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张 永)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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