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双榆树支行+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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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430号《关于核准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6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55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8,908,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38,102,124.00元,合计收到募集资金680,805,876.00元。另扣除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891,376.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3,914,500.00元,用于版权库建设项目、图书发行平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0日全部到位,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340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公司2017年度使用募集资金9,368.83万元,2018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0,227.76万元,2019年1-3月使用募集资金866.03万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0,462.62万元,现金管理余额47,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为3,046.8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并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和《使用募集资金向新经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将原募投项目“图书发行平台项目”调整为“新经典发行总部基地项目(一期)”,实施主体由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新经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典网络”),原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10907698210704)本息余额将以1:1的方式增资投入到全资子公司新经典网络,用于其建设“新经典发行总部基地项目(一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8日披露的《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与天津京滨工业园签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和2019年4月20日披露的《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新经典网络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19年5月,新经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37568010799,截至2019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17,147.623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经典发行总部基地项目(一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仅、崔洪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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