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居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的多样化,以及居民对收益水平的风险偏好,越来越多的人士购买信托产品,但是您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是信托公司的私募基金,还是信托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信很多的购买者不是很清晰自己购买产品的特点,在平时的咨询过程中,我们经常能够碰到这样的人士,只是知道自己买了一个比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高的产品,发行的主体是信托公司,总是觉得信托公司和银行一样安全可靠。
之所以有这样的印象其实就是信托产品前几年的刚性兑付导致了很多消费者觉得在信托公司买的产品一定是安全保本的。我们只要稍微看一下信托合同就会发现其实是没有保本的信托产品,也正是这样的错觉造成了很大一部分客户从资产上来看是适当的投资者,但是从风险偏好却不是适当的投资者。于是我们就会发现在实务中,信托公司的营销人员基本上都是从银行理财经理跳槽到信托公司,然后销售产品的套路基本上是把信托产品包装成几个月或者几年的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营销人员基于客户对自己身份的前期建立的天然信任,同时再配合信托公司的背景让客户觉得这样的信托产品一定是没有问题的。
从资管新规发布之后,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听您的销售人员说了什么,而是您一定要知道您买的是什么,产品的风险点在哪,买者自负。
因此在资管新规的统一监管和九民纪要统一裁判的背景下,市场上纷繁多样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则上应该委托人,受托人和信托财产的关系。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那么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您将您的资产交给了什么样的机构,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机构从管理人的角度来看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首先,在募集销售阶段,管理人责任是来自销售者的适当性义务连带责任。管理人合理监督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标准:一:审慎选择代销机构,确认代销机构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以及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二: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三:要求代销机构向投资人销售产品时进行风险告知,警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所有的推介,告知和签约过程经营机构应当进行完善的配套留痕,四:审核代销机构提交的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在投资买入阶段,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调,按约投资,公平对待客户。
再次,在运营管理阶段,管理人应当注意的是未履行止损,风险控制,信披的责任。
最后,就是在清算退出阶段,管理人应当承担未清算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所以从上面的管理人责任承担上来看,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的时候,要么您是特别清晰资金的投向,并且清楚的知道资金可能风险,要么就是您有专业的团队帮您筛选产品,分析产品风险。
在这里要说的是,专业的团队您可以选择银行,也可以选择三方理财公司,也可以是您认识的精通金融产品的人士。总之就是在自身认知不够的情况下,切忌单纯的基于个人或者机构的信任作出购买决定,也许一次两次没有问题,但是偶尔一次的暴雷就是身家性命。
如果看到这篇小文章的您正好有信托兑付不能的,可以私信我,我们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帮您分析产品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