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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节 居民理财和金融市场

考点一:金融与居民理财(☆☆☆)

1.所谓金融,简单来讲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2.居民是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经济主体。

3.目前,居民理财主要方式是货币储蓄与投资两类。

考点二:金融市场的分类(☆☆)

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两大运作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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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1.市场参与者(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居民。其中金融机构的作用较为特殊。它是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也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个人居民是金融市场上主要的资金供给者)。

2.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金融工具最初被称为信用工具,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

3.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1)场内交易方式;

(2)场外交易方式;

(3)电信网络交易方式。

考点四:金融市场的监管(☆☆)

金融市场本身并不完美,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主要表现在:

1.外部性问题;

2.脆弱性问题;

3.不完全竞争问题;

4.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节 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行业

考点一: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

债券类:债权关系

股权类:所有权关系

考点二: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特征

(1)从参与方来看: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为投资者。

(2)从受托资产来看:主要为货币,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

(3)从管理方式来看:主要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或实体企业股权等资产实现增值。

2.资产管理的本质

(1)一切资产管理活动都要求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2)管理人必须坚持“卖者有责”;

(3)投资人必须坚持“买者自负”。

2.资产管理行业作用

(1)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服务水平

(2)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3)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出广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满足投资者

(4)资产管理行业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最终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状况

考点一:行业概况(☆☆)

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现状

1.传统行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2.其他行业:私募机构、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

二、各类资产管理业务简介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公募基金: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累计超过 200人的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

单一客户:客户初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的多个客户:(1)特定客户要求:1.单个资产初始金额不行低于 100万人民币;2.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2)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3)其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2.私募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1)非公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人数不超过 200人。

合格投资者(1.3或1.2同时满足):

1.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2.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

3.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被视为”合格投资投资者: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基本条件包括;

最低要求: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万元;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100万元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1)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起始委托资产≥100万,不超过200人。

(2)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5.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1)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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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公司、保险资产公司业务

7.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1)个人理财产品业务

(2)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客户: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万元及以上

高资产净值客户:①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万元的自然人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考点二: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问题及规范发展(☆)

一、我国资产管理行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1.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

2.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

3.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

4.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

5.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节 投资基金简介

考点一:投资资金基本概念(☆☆☆)

1.投资基金特征: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资金投向:既可以是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外汇、股权、期货、期权等,也可以是房地产、大宗能源、林权、艺术品等其他资产。

3.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

4.主要当事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考点二: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1.按照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2.按照法律形式不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

3.按照运作方式不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4.按照投资对象分类:传统投资基金和另类投资基金

(1)传统的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市场交易的权益、债券、货币、期货等金融资产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别,主要投资于传统金融资产。

(2)另类投资基金:

①私募股权基金(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②风险投资基金(VC):又叫创业基金,主要通过投向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初创期或者小型的新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

③对冲基金:“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④不动产投资基金:以发行权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经营管理。

⑤其他另类投资基金:还有一些投资基金投资于大宗商品、黄金、艺术品、红酒、农产品等,一般也采用私募方式,种类非常广泛,外延也很不确定。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对象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

美国——“共同基金”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单位信托基金”

欧洲——“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日本和我国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考点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考点三: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1.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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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基金:受益凭证,存在投资风险,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不需要向存款人披露资金的运用情况。

3.基金与保险产品的差异

基金:投资工具;公募基金对投资人没有太多要求;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变现

保险:分散或者转移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等情况来计算;不可以随时变现。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基金运作包括基金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环节。

考点二: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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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考点一: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1.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在我国,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是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2.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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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注意:这里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两者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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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考点四:伞形基金

伞形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伞形基金的特点:1.简化管理,降低成本;2.强大的扩张功能;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发展历程、发展趋势与特点(☆)

1.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1)起源:1868年,英国“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是最早的基金,荷兰是基金思想的发源地之一。

(2)早期发展: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是1924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基金法》和《投资顾问法》。

2.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及全球的普及性发展

(1)1970年以前,大多数共同基金是股票基金,只有一些平衡型基金在其组合中包括了一部分债券;

(2)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

(3)就全球而言,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的规模继续膨胀。

3.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1)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占世界半数以上;

(2)开放式基金成为主流产品;

(3)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4)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传统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养老金越来越成为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

(5)ETF等被动基金规模迅速扩大;

(6)另类投资基金兴起。

第五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考点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

1.萌芽和早期发展阶段(1985—1997年):

(1)1992年11月,设立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当时国内最大规模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

(2)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基金是我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基金,于1993年8月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1998年,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基金金泰的设立标志着规范化的基金在我国正式发展;

(2)2001年9月,我国设立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

(3)2000年10月,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由此揭开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序幕。

(4)2002年10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批准筹建。

3.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7年)

(1)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

4.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2014年)

(1)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基金公司准入门槛、投资范围、业务运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5.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1.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2.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3.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5.推动责任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考点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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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实践

(1)依照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特别会员

(2)晨星资讯和银河证券是目前业内认可程度比较高、使用范围比较广的两家评级机构。

第二节 股票基金

考点一:股票基金的类型及特点(☆☆☆)

1.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为目标,比较适合长期投资;

(2)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也是应对通货膨胀最有效的手段。

2.股票基金和股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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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基金的类型

(1)按投资市场分类:分为国内股票基金、国外股票基金与全球股票基金三大类。国外股票基金又可进一步分为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区域型股票基金、全球股票基金三种类型。

(2)按股票规模分类(最基本的股票分析方法):分为大盘股、中盘股和小盘股基金。

小盘股:市值小于5亿元人民币;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

中盘股:-,-

大盘股:市值超过20亿元人民币;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

(3)按股票性质分类

①价值型股票基金(长线投资):收益稳定,价值被低估,安全性高,市盈率及市净率低;

②成长型股票基金(短线投资):收益率增速快,发展潜力大,市盈率及市净率高;

③平衡型基金: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与成长型股票,其收益、风险介于两者之间。

(4)按基金投资风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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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行业分类:基础行业基金、资源类股票基金、房地产基金、金融服务基金、科技股基金等。

第三节 债券基金

考点一:债券基金的类型及特点(☆☆☆)

1.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以债券为投资对象,对追求稳定收入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相比股票型基金,波动性较小,被认为是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

(3)当债券基金与股票基金进行适当的组合投资时,常常能较好的分散投资风险。

2.债券基金与债券的区别

(1)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稳定;(债券利息是确定的)

(2)债券基金是没有到期日的,但是债券是有固定期限;

(3)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买入并持有到期的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测;

(4)投资风险不同。

3.债券基金的分类

(1)根据债券发行人不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2)根据债券到期日:短期债券、长期债券等;

(3)根据债券信用等级:低等级债券、高等级债券等;

(4)根据债券基金自身特点:标准债券基金、普通债券基金和其他策略债券基金三种;

第四节 货币市场基金

考点一:货币市场基金的类型及特点(☆☆☆)

1.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风险低、流动性好,适合短期投资。

(2)适合人群:厌恶风险、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高。

(3)货币市场的进入门槛通常很高(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属于场外交易,所以投资门槛极低。

2.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对象

①现金;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③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④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货币市场不得投资于:①股票;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④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⑤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货币市场基金的支付功能

(1)每个交易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2)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3)每日按照面值(一般为1元)进行报价。

4.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1)货币市场工具则是浮动利率,但许多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货币市场(因有最低交易额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将许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集合起来由专家操作,进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使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市场利率。

(2)货币市场基金既具有活期储蓄的方便性,又有活期储蓄不可比拟的收益,投资者不仅可以获得货币市场工具组合的收益,也可据以签发支票,相当灵活,流动性较大。

5.中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1)我国最早的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于2003年12月,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2)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特别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五节 混合基金

考点一:混合基金的类型(☆☆☆)

偏股型基金:①股票占投资下限为60%;②或若股票占比低于60%时,则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比例值≥60%(基准股票比例60%~100%)。

灵活配置型基金:以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比例作为划分标准,分为基准股票比例60%~100%(含60%)、基准股票比例30%~60%(均不含)、基准股票比例0~30%(含30%)三级分类。

偏债型基金:①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为主的混合基金,债券投资≥60%;②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比例值≥70%。

保本型基金:基金名称中出现保本字样,基金合同载明基金管理人或者第三方承担保本保证责任的混合基金。

避险策略型基金:基金合同载明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作,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混合基金。

绝对收益目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定期存款收益或者定期存款收益基础上增加某个固定值或者某个年化固定值的混合基金。

其他混合型基金:兜底的分类,指不适合与其他混合基金进行收益与风险评价比较,在上述分类中无法明确归属的混合基金。

第六节 避险策略基金

考点一:避险策略基金概述(☆☆)

1.避险策略基金的前身是保本基金,保本基金的最大特点是其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保证;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2.我国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1)基金管理人对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清偿义务,由担保人和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保本义务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3.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

(1)对冲保险策略主要依赖金融衍生产品,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等,实现投资组合价值的保本与增值。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投资组合现时净值-价值底线)=放大倍数×安全垫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风险资产投资额/基金净值*100%

第一步:设定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

第三步:按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风险资产的比例,并将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并不经常变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维持恒定比例,以避免出现过激投资行为。

4.避险策略基金的类型

本金保证: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100%或高于100%的情况

收益保证:保证到期有一定收益(我国没有)

红利保证:保证每期投资有固定的红利

5.避险策略基金的分析指标:

(1)封闭周期:越长则投资者承担的机会成本越高。

(2)保本比例:到期时投资者可获得的本金保障比率。常见的保本比例为80%—100%。其他条件相同时,保本比例较低的基金投资于风险性资产的比例较高。

(3)赎回费:对提前赎回基金的投资者收取较高的赎回费。

(4)安全垫:是风险资产投资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


第七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考点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特点(☆☆☆)

1.被动操作的指数型基金:跟随指数包含的股票购买,复制和跟踪指数。

2.独特的实物(一篮子股票)申购、赎回机制

ETF指定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来换取;赎回时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相应的一篮子证券或商品;如果想变现,需要再卖出这些证券或商品。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是ETF最大的特色之一。

3.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与封闭式基金类似。在一级市场上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外,在二级市场上,ETF与普通股票一样在市场挂牌交易。不论是资金在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还是中小投资者,均可按市场价格进行ETF份额的交易。

考点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套利(☆☆)

1.当二级市场ETF交易价格低于其份额净值,即发生折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低价买进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高价结算)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卖掉股票而实现套利交易;相反,当二级市场ETF交易价格高于其份额净值,即发生溢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进一篮子股票,于一级市场按份额净值转换为ETF(相当于低价买入ETF)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高价卖掉ETF而实现套利交易。

2.折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减少,溢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扩大;

3.正常情况下,套利活动会使套利机会消失。

考点三:ETF与LOF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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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它是对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本土化创新。

考点四:ETF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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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0年,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推出第一只ETF

(2)1993年,美国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

(3)2004年,我国第一只ETF——上证50ETF

考点五:ETF联接基金(☆☆)

ETF联接基金是将绝对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某一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可以在场外(银行渠道等)申购赎回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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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QDII基金

考点一:QDII基金概述(☆)

1.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2.QDII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或者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3.2007年,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实行办法》。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QDII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

(2)借入现金(临时用途除外),且该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5)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第九节 分级基金

考点一:分级基金(☆)

1.分级基金的概述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称为母基金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

2.基础份额

(1)A类份额:低风险、获得基准收益,本金有保证

(2)B类份额:高风险、高回报

3.特点

(1)一只基金,多类份额,多种投资工具

(2)A类、B类份额分级,资产合并运作

(3)基金份额可以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成立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母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并上市交易。对于从场内申购的母基金份额,投资者既可选择将其分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并上市交易,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而保留母基金份额。

(4)内含衍生工具与杠杆特性:分级基金涉及收益分配权的分割与收益保障等结构性条款的设置,使其普遍具有杠杆化的特性,具有了内含衍生工具特性。

(5)多种收益实现方式、投资策略丰富

4.分级基金的分类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5.分级基金的规范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两大交易所于2016年11月25日双双发布了《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明确了分级基金二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措施、投资者教育、投资者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包括提高分级基金3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在营业部现场面签“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等。


第十节 基金中基金


考点一:基金中基金(☆)

1.2014年8月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规定,“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2.2016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为公募基金进入FOF业务设定了基础框架,意味着公募FOF产品的成立、发展由此拉开了序幕。

3.基金中基金的运作规范

(1)明确基金中基金的定义;

(2)强化分散投资,防范集中持有风险:规定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

(3)不允许FOF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衍生品性质产品

(4)防范利益输送:要求除ETF联接基金外,FOF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5)减少双重收费

(6)FOF参与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

(7)强化FOF信息披露

(8)保证估值的公允性

(9)明确基金公司开展FOF业务的组织架构

(10)强化相关主体责任

4.基金中基金的类型

(1)主动管理主动型FOF:主动地对不同资产的未来表现进行判断并选择时,然后基于配置结论将标的投资于各主动管理型基金。

(2)主动管理被动型FOF:通过主动管理的方式投资于被动型基金产品,如 ETF等特征鲜明的主题类基金。

(3)被动管理主动型FOF:FOF母基金采用指数编制的方式或者采用特定的投资比例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并做定期调整,而被投资的子基金则为主动管理型基金。

(4)被动管理被动型FOF:FOF母基金采用指数编制的方式或者采用特定的投资比例对子基金进行投资并做定期调整,而被投资的子基金为被动管理型基金。

2017年4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布了《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将FOF的产品类别细分为:股票型FOF、债券型FOF、货币型FOF、混合型FOF以及其他类型FOF。

5.基金中基金在海外的起源与发展现状:美国是FOF产品的发源地。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考点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狭义:行政监管,即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广义: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2.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包括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基金机构的活动规则;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所有的基金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乃至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从设立到终止,包括市场进入、市场活动和市场退出的各个方面,体现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的连续活动;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相比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而言,行政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考点二:基金监管体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基金监管体系

(1)定义:为基金监管活动各要素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2)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2.基金监管目标(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要目标);

(2)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直接目标)。

基金监管只有以有效地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为切入点和着力点,才能切实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基金监管活动始终的、起统帅和指导作用)

(1)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2)适度监管原则:不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形成以行政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3)高效监管原则

(4)依法监管原则:我国基金监管活动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核心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5)审慎监管原则:国家对基金的监管是保证,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基础。

(6)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公开原则不仅要求作为证券监管对象之一的基金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

公开——监管规则和处罚公开;

公平——基金市场主体平等;

公正——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考点一: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1.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

2.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监管措施

基金违法行为具有智商高、电子化、行为隐蔽、手段多样、涉案金额高、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分为日常和年度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限制期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营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

4.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考点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1.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原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行业自律职责转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基金业协会的性质: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

3.基金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4.成员构成:

(1)普通会员: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联席会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协会规定注册、备案或登记的从事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为基金业务提供法律和会计等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3)观察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起满1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及合规经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4)特别会员: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全国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为基金行业提供重要基础设施的服务机构,与基金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地方性交易场所以及地方性社会团体,对基金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机构,基金行业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其他对基金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

5.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

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5)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6)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7)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8)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点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其为众多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组织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是市场的管理者,具有法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也要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适用于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

(1)投资者买卖基金的合法合规性;

(2)当交易所发现交易行为异常时:将视情况采取电话提示、书面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报告证监会;

(3)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

(4)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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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1.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审核: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原中国银监会核准)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担任。

注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2)担任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①逾期未改正:

a、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b、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②整改后,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且情节严重。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②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③职责终止后,持有人应当在6个月内选举新托管人。

考点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1.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开展基金服务业务:取得相应的业务许可,且按照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2)特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还应该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2.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予以备案。

4.主要服务机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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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证监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实行注册管理,对于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节 对公开募集基金活动的监管


考点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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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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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销售适用: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宣传推介材料: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销售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考点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1.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和衍生品。

2.禁止投资

(1)承销证券;

(2)违规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3)无限责任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另有规定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6)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考点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1.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内容: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②基金募集情况;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

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临时报告;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本内容将在《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章中做具体介绍)

3.禁止性行为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转让或赎回基金份额;

(4)召开或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2.持有人大会的权利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4)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3)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4)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6)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考点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1)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2)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2.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考点二:对非公开募集行为的监管(☆☆☆)

1.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募集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单只基金投资不低于 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

注意: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1)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制定公司章程。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制定有限合伙协议。

考点三: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的监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4.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1)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基金相关资料保存不得少于 10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五章:基金职业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职业道德

考点一:道德的概念、特征及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形成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道德的特征

(1)差异性: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会存在着人们普遍认同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即基本道德规范,也称为一般社会道德。而基本道德规范在社会不同领域又会表现为一系列特定道德规范。道德的差异性也表现在基本道德规范和特定道德规范之间的差异性上。

(2)继承性:决定或影响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具有历史延续性。

(3)约束性: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发挥作用。

(4)具体性:道德就是行为规范。

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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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1.职业道德:也称为职业道德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和职业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是与人们的职业行为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特殊性: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任何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

(2)继承性:职业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职业作风、职业习惯和职业心理,会在本职业中世代传承,从而使得同行业内形成相似的职业道德规范。

(3)规范性:具有完整的规范结构和有保证的约束力。

(4)具体性

3.作用:调整职业关系、提升职业素质及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节 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考点一:守法合规(☆☆☆)

含义: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最为基础的要求,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行业及基金监管之间的关系。基金从业人员不但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应当遵守与基金业相关的自律规则及其所属机构的各种管理规范,并配合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基本要求:

(1)当不同效力级别的规范对同一行为均有规定时,应选择遵守高效力级别的规范。

(2)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自律准则》规定的各类行为规范及配合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3)负有监督职责的基金从业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4)普通的基金从业人员,尽管不负有监督职责,但是也应当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报告。


考点二:诚实守信(☆☆☆)

含义:诚实守信是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指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是指遵守自己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守信用。诚实守信也称为诚信,就是真诚老实、表里如一、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基本要求:

(1)不得欺诈客户;

(2)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①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有三方面:可靠的信息、“重要”的信息和“非公开”的信息。②操纵市场的构成要素有两方面:一是有误导市场参与者的意图;二是实施了歪曲证券价格或者人为控制交易量等不当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其中,前者是判定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关键因素。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考点三:专业审慎(☆☆☆)

1.定义: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执业活动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应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审慎开展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不得做出任何与专业胜任能力相背离的行为。

2.要求:持证上岗、持续学习、审慎开展执业活动。

考点四:客户至上(☆☆☆)

1.含义:客户至上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投资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这里的“客户”指投资人,也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至上,是指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一切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其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客户利益优先,二是公平对待客户。

考点五:忠诚尽责(☆☆☆)

1.忠诚,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所在机构,避免与所在机构利益发生冲突;

2.尽责,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待自己事情一样的谨慎和注意来对待所在机构的工作,勤勉履行岗位职责;

3.要求:忠诚廉洁、勤勉尽责。

考点六:保守秘密(☆☆☆)

1.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2.基本要求:

(1)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第三节 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考点一: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内容及教育途径(☆☆)

1.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受教育者自身以外的力量,对其进行职业行为规范、职业义务和责任等职业道德核心内容的教育活动。职业道德的他律灌输,是职业道德形成不可逾越的阶段。

2.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培养基金职业道德观念:是基金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基础和保障。

(2)灌输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3.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其中,基金职业道德教育需要完成三个方面目标:一是使拟从业者了解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二是使拟从业者了解基金职业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三是培养拟从业者的基金职业道德情感和观念。

(2)岗位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教育主要是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来完成。

(3)基金业协会的自律:一方面要制定完备的基金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并组织基金从业人员学习和领会职业道德规范;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必要的职业道德奖惩机制,促进和保证基金职业道德的实施。例如,建立专门的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机构,建立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档案等。

(4)树立基金职业道德典型

(5)社会各界持续监督

考点二: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及修养方法(☆)

1.基金职业道德修养含义:基金从业人员通过主动自觉地自我学习、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将基金职业道德外在的职业行为规范内化为内在的职业道德情感、认知和信念,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2.基金职业道德修养方法:

(1)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内在动力)

(2)深刻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3)积极参加基金职业道德实践


第六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考点一:基金的募集程序(☆)

1.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2.基金的募集程序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3.基金生效条件和募集失败责任

(1)生效条件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①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②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募集失败

①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募集期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考点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间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通常称为基金的认购。

1.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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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封闭式基金的认购(☆☆☆)

1.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2.封闭式基金认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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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ETF、LOF、QDII、分级基金份额的认购(☆☆)

1.ETF份额认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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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OF份额的认购(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的特点

认购方式如下

场外认购: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场内认购: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认购渠道: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认购开户

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证券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场外认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账户。

3.QDII份额的认购

(1)认购程序:主要包括开户、认购、确认三个步骤,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基本相同。

(2)认购渠道:在募集期间内,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3)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而与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相比,在募集认购的具体规定上有如下几点独特之处:

①发售QDII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③QDII基金份额除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外,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认购。

(4)基金管理人

①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②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4.分级基金份额认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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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考点一: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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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特殊业务处理(☆☆☆)

1.封闭期及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

2.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

(1)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

(2)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时间

①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3.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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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①申购费可以釆用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前端收费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置,后端收费根据持有期限不同分段收费,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

②场外赎回可按份额在场外的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

③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④目前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A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有

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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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C类)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属基金财产比例的规定: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交易费用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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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原则及办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①接受全额赎回;

②部分延期赎回(必须公告)

a、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按比例确定单个赎回者的赎回份额;

b、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③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7.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转换

①无需赎回已持有份额;

②存在费用差额时,一般在转换时补齐;

③一般采取未知价法。

(2)非交易过户情形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

(3)转托管可赎回时间:T+2。

(4)基金份额的冻结——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①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冻结与解冻;

②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考点三: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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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LOF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1.交易规则

(1)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

(4)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5)T日卖出份额的资金T+1日到账。

2.申赎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申购单位:1元人民币;

(3)赎回单位:1份基金份额。

3.LOF份额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在某证券经营机构的LOF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场内到场内)

(2)跨系统转托管:在证券经营机构LOF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场内到场外)

①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交易所卖出,也可直接赎回

③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赎回,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卖出

④跨系统转托管需要2个交易日:如处理成功,T+2日起,转托管转入的份额可赎回或卖出。

4.LOF与ETF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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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QDII基金、分级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同点

(1)申赎渠道相同,可通过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进行;

(2)申赎时间的开放时间:9:00——11:30;13:00——15:00;

(3)申赎原则及程序,份额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相同。

2.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区别为:

(1)币种不同;

(2)申购和赎回登记不同;

(3)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不同。

3.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

(1)以子代码募集,以子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2)对于母基金募集,以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赎,不上市交易。

4.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赎:遵循LOF的原则和流程

5.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赎回,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卖出;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交易所卖出。

第三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

考点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1.我国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体系的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登记流程

(1)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2)实际是通过登记系统对基金份额及其变动进行确认、记账的过程

(3)申购赎回申请信息由销售机构汇总后传送至基金注册机构

(4)登记时间:T+1日(QDII为T+2登记)

4.申购和赎回的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自收到申赎(认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申购款:T+2日到达;

(3)赎回款:T+3日划出;

(4)货币市场基金:T+1日划出,最快可在划出当天到达。

第七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考点一:基金信息披露含义和作用(☆)

1.含义: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2.作用: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可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考点二:基金信息披露原则和制度体系(☆☆)

1.披露内容方面(5原则)

(1)真实性原则: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准确性原则

(3)完整性原则:基金信息完整的披露,包括有利投资者的信息或者不利投资者的信息。

(4)及时性原则:重大事项发生起2日内披露临时公告。

(5)公平性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3原则)

(1)规范性原则: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保障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表述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3)易得性原则

3.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国家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

部门规章:《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

自律性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ETF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交易所LOF业务规则与业务指引》

考点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及禁止行为(☆)

1.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1)虚假记载(在披露文件中记载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四: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1.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

2.XBRL在1998年诞生,已获得迅速发展,目前国际上各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服务与信息供应商等已采用或准备采用该项标准和技术。

3.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将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考点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登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5.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每年结束后90日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考点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1.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在网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托管人应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

(2)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1年内变动超过30%;

(3)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

5.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提前 30日公告。

6.托管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考点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主要体现在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披露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1)管理人、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召集;

(2)当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时,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3)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

(4)需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终止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考点一: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募集期间的三大信息披露文件。

1.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交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2.基金合同主要的披露事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3.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考点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1.由管理人编制,供投资者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

2.主要披露事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2)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3.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封面风险提示:不保证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

(7)招募说明书摘要。

考点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在基金财产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考点一: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定期公告以及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等。

1.普通基金净值公告

(1)普通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

(2)封闭式基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3)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每周一次。开放申购和赎回后,每个日一次。

2.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1)收益公告

①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固定为1元;

②需要披露的信息: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份额净值不需要公布;

③按照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a、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b、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c、节假日的收益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偏离度公告——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考点二:基金定期公告(☆☆☆)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考试笔记「上篇共7章」


考点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编制和披露主体:管理人。

2.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3.主要披露事项: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10名持有人、基金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揭示等。

考点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报告编制的披露时间: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

2.对重大性的界定: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3.基金的重大事件:持有人大会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基金经理发生变动、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金额达份额净值的0.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4.基金澄清公告: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

第五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考点一:QDII基金的特殊披露(☆)

1.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1)语言: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2)币种: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2.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2)投资交易信息。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如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3.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

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则需要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4.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5.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当QDII基金发生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涉及境外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书中予以说明。

考点二:ETF信息披露特殊事项(☆)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关于ETF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式,一般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修改ETF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也需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公告。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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