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纳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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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融资租入一船舶,我们是承租方,我们按会计准则的要求,1、购入时:借: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5,000,000借: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5400000 然后我们每月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月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现在税务审计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税法有相关规定吗? 这两项调整我们应该反映在表中哪一项?

【答】折旧的计提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与税法的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附表九计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财务费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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