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新闻网
日前,自治区社保局举办全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业务经办培训班,重点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11号,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24日印发),进行政策、经办流程解读和业务软件操作系统培训。这标志着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病残津贴(以下简称“领取病残津贴”)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济负担得以减轻。据悉,目前全国只有四川、宁夏等少数省(区)建立了病残津贴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群体的关心体恤之情。
领取病残津贴的条件:根据《通知》规定,领取病残津贴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三是参保人员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病残津贴的首要条件,也是办理病退的关键要素,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都不符合病退条件。设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主要考虑保证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病退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时能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对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鼓励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享受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标准:建立病残津贴标准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机制,初始标准按缴费年限满15年计算,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以后年度的病残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执行时间:《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原有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