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津人社办发【2020】年11号文件,自即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经本人同意,可以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于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对于正常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社保网上申报大厅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办理。
请各单位注意:2月3日至6日前上报退休人员增减。
为了更好的方便和平参保单位申报退休手续,三部门决定继续采用联合审批方式,由区人社局对接区医保局完成退休待遇审批和医疗年限审批,分中心完成退休增加业务,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待遇。本次退休申报您无需与人社局、医保局、分中心面对面,需要您做的是:
(一)企业退休新增
1、通过单位网厅完成减员,打印《退休审批表一》(操作流程详见天津市社保中心和平分中心微信公众号导航栏-经办指南-单位网厅功能介绍-其他业务篇)
2、通过网厅对退休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维护,打印《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变更)表》(操作流程:选择养老管理,点击养老待遇审核申报。录入空白处的信息,其中红色字体为必录项,录入完毕选择确定及打印。系统会自动弹出《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信息申报(变更)表》,此表打印两份。返回导航栏的首页,点击“申报业务提交”,将养老待遇审核申报提交。)
3、填报《和平区2020年1月申报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发送至区人社局公共邮箱。
4、等候区人社局审批结果,无问题不反馈,出现问题会通过电话或者邮箱反馈。对于因社保卡不能支持发放的人员,由分中心反馈单位。
5、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无需额外提供材料,我们将把核定年限结果直接反馈至社保中心征缴科,如特殊情况请提交情况说明材料电子版。申报退休人员中如出现需补足医保年限的情况,由区医保局将信息反馈社保中心征缴科,由征缴科联系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缴费事宜。
疫情过后三部门需归集的相关材料:
区人社局:
1.企业自行打印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申报审批表一》,本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
2.《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原件,本人签字确认,提交复印件;核定缴费人员复印《养老保险手册》第四页;领取失业金人员提交《就失业证》复印件。
3.职工本人一寸半近期彩照。
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特殊人员,还需携带以下证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技师的职工办理退休,需携带《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复印件。
2.在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员工,需携带劳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后延退休人员,需携带《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原件。
医保局: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一式三份)
社保中心: 参考天津市社保中心和平分中心微信公众号-经办指南-服务指南-养老支付-退休所需材料
简化经办流程图:
(二)机关事业退休新增,首先在网厅完成在职减员,其次填报《疫情防控期间养老待遇支付申报清单》,将退休所需提供的材料扫描或者拍照后,保存为***.JPG格式的文件,再打包成文件夹,传送至和平分中心公共邮箱,我们为您核定养老待遇,待疫情过后请将退休材料送至分中心存档并领取回单。
退休材料请参考天津市社保中心和平分中心微信公众号-经办指南-服务指南-养老支付-退休所需材料
区医保局医疗年限核定提示:
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与《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发送至和平区人社局邮箱。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无需额外提供材料,我们将根据单位所提供的退休材料电子版进行核定,将核定年限结果直接反馈社保中心征缴科,如特殊情况请提交说明情况材料电子版。
疫情过后向区医保局提交纸质材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一式三份)。
温馨提示:
区人社局保险管理科办公地址: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A座一楼;退休审批咨询电话:27267621。
区医保局办公地址:和平区南马路11号创新大厦A座三楼;医疗年限核定咨询电话:27267695。
社保和平分中心办公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13号天赐园8号楼底商北侧和平社保;咨询电话:27825003。
和平分中心公共邮箱:
企业hpcsi_qy@163.com;机关事业hpcsi_jgsy@163.com;和平区人社局公共邮箱:tjhpyl123@126.com
《疫情防控期间养老待遇支付申报清单》
《和平区2020年1月申报退休人员信息采集表》
下载地址:hpsbzfk2016@163.com 密码:zfk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