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 合作协议 内容,区块链合作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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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区块链 合作协议 内容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区块链合作协议文本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区块链 合作协议 内容和区块链合作协议文本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区块链是什么?如何看待区块链?
  2. 君子签区块链电子合同产品受司法认可吗?
  3. 区块链是不是物联网?二者有何关系?
  4. 区块链电子发票开票流程教程

区块链是什么?如何看待区块链?

谢谢悟空问答的邀请!

长久关注我的网友都知道我对区块链和比特币的观点,正好看到钱塘号的一篇文章,和我的观点一致,且分析得非常精准,就借用其中部分内容小结一下吧。

1、区块链是一种鸡肋技术

人类社会任何技术的发明应用,本质都是为了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而所谓区块链技术本质不过是几种早已成熟的技术的大杂烩,冗余且十分低效,除了提高了洗钱和诈骗的效率以外,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毫无贡献。

2、不是蠢就是坏的区块链媒体

空气币和区块链的造富神话,让区块链自媒体也开始迎风乱扭。一群群根本不知道区块链为何物的妖魔鬼怪纷纷进驻区块链自媒体战场,开始大放厥词胡编乱造。

现在搞区块链的每个人其实都想去掉现有的中心,让自己变成中心,这是人性使然,不管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人性的贪婪永远不会改变。区块链的谎言就像“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一样,本质都是想把其它中间商都干掉,让自己成为最大的中间商。

区块链技术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人与人失去了信任之后社会所需要付出的高昂代价,当既有信托机制崩溃的时候,阴谋家和野心家以及诈骗犯又是如何趁虚而入,疯狂收割的。

总之,任何东西,但凡只要和区块,链,分,分布式,记账,加密,验证,可追溯等等这些个关键词沾到哪怕一点点,这些所谓的区块链媒体人就会像狗闻到了屎了一样疯狂地把区块链概念往上套。

下面再借用巴菲特谈比特币延伸一下。

因为符合上述定义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原教旨区块链技术,是反效率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但不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甚至还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倒退。

5月5日,“股神”巴菲特在他领导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股东大会期间表示,比特币是一种“赌博设备”,不生产任何实质性的东西。他说,比特币“不生产,不和你对话,什么都不做。它就像一个海贝壳或者什么东西,那对我来说不是一种投资。”

巴菲特说,比特币有一点有限的用处,那些和欺诈活动有关。比如我揪一颗纽扣就可以当token,然后出价1000美元卖给你,看今天之内能不能涨到2000美元。

巴菲特表示,比特币有一点有限的用处,那些和欺诈活动有关。它们和很多骗局联系在一起,已经消失了。这方面有非常多的损失。

和我之前反复强调的对比特币的观点完全一致……

点到为止吧。

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更好的意见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君子签区块链电子合同产品受司法认可吗?

君子签区块链电子合同是受司法认可的,君子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以上法律规定的同时,并已被国内多家司法机关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十四条:认可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君子签拥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能够确保用户制作的电子签名具备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实名认证能够快速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提供线上人脸识别、银行卡三要素、身份证、手机等多种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签署方的身份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十一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存在,有易被篡改、易丢失的特性,要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就需要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章,保证不可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赋予了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君子签通过对接公证处、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版权保护中心、CA机构等公信力机构,如后期出现合同纠纷,君子签电子签约平台提供签约时间、签约主体、签约地点、签约设备、合同内容等电子数据,均可作为司法出证的有效证据。

如有签约人在法庭上对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产生质疑,还可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直接调取存储在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的存证内容,实现区块链事前存证、司法自动验证,有效提高在线诉讼效率。

君子签区块链电子签约平台为了保证合同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司法性,签署合同文件采用CA证书+区块链+时间戳,立体加密防护,同时合同全程相关操作痕迹数据会进行实时存储,并与云端同步,确保用户信息、时间、电子数据不可篡改。

区块链是不是物联网?二者有何关系?

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区块链和物联网是各自相对独立的技术体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比较密切的联系,而且未来区块链和物联网的发展也将“互相成就”。

从大的层面来看,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技术都可以看成是一种资源管理方式,但是区块链比较注重资源的价值体现,同时能够更加精准地描述出价值增量的过程,而物联网则更注重于各种业务功能的实现,这主要依靠物联网的各种终端设备来完成。

从技术体系结构来看,物联网将为区块链打造一个更为庞大的应用场景,可以把区块链全面带入到各个行业领域,而通过区块链技术的采用,物联网自身的价值也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因为区块链自身能够让物联网的价值增量有比较明显的体现,这一点也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结合。

物联网的目标是“万物互联”,而这个背后也必然有万物智能的需求,所以目前物联网的技术体系承载了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物联网的发展潜力还是非常巨大的,因为物联网的承载能力确实太强大了。但是物联网在承载了这一系列技术之后,还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物联网的价值如何衡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而区块链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当然,物联网自身承载的边缘计算能力,也将是区块链技术一个重要的落地应用场景,这对于提升整个物联网技术体系的健壮性和伸缩性也有较为实际的意义,另外通过区块链技术也能够解决一部分物联网的安全问题。

我从事互联网行业多年,目前也在带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主要的研究方向集中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我会陆续写一些关于互联网技术方面的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相信一定会有所收获。

如果有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的问题,或者是考研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或者私信我!

区块链电子发票开票流程教程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页面打开“背景介绍”和“区块链电子发票优势”提示文字

第二步:点【申请开通】弹出“提示”查看协议,再点【确定】

第三步:在“区块链电子发票申请”页面,获取短信验证码并且勾选同意框“我同意并遵守《企业开通区块链电子发票协议》”及“本单位承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

第四步:开通成功。

区块链 合作协议 内容和区块链合作协议文本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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