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某健身房的负责人,想多招些顾客,于是找了代理人李某,让她帮我招收学员。但是,我们班的健身教练因特殊原因近期不能教学,而我又找不到合适的教练,于是我告诉李某停止招收学员。但是李某依然继续招收学员,并将学员交的费用私藏。李某私自招收的那批学员来到我这里要求我履行合同,否则就退还相关费用。我该对此事承担责任吗?
解答: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如果代理权则不会发生表见代理;第二,行为人存在特定行为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三,对方当事人是善意的,并且没有过失;第四,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做出的民事行为有效而且合法。依您的说法,您原本是让刘某帮您招收学员,但是因特殊原因而让李某停止招收行为,李某却继续以代理名义招收学员,引起了后来新招收的学员要求您退款的结果。《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除法定情况外,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李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代理无效的情况,所以依法您应当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但您可以向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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