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监管方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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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苏宁 译|沙特外商投资法立法译介

邓苏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语学院讲师

沙特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200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经济委员会、投资总局颁布的相关法令组成。

1999年成立的最高经济委员会是沙特负责研究、制定、执行、管理经贸和金融决策的沙特政府最高官方机构,而2000年根据该委员会决议成立的沙特投资总局,是直接负责协调沙特政府各部门处理沙特境内外商投资事务的官方机构。其宗旨是改善沙特国内投资环境,提高对外资的吸引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鼓励在能源、运输及知识产业领域的投资。

沙特外商投资法最显著的特点是许可证制度和负面清单制度。外国投资者在沙特进行任何长期或短期的投资活动都必须获得由投资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即投资执照。所有在沙特注册营业的外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及在沙特成立且有外国股东或合伙人的公司均需获得沙特投资总局的许可。外国投资者将被要求充分证明其在拟从事活动领域具有适当且相关的经验和能力。许可证适用于多个活动领域,其中包括工业、服务业、贸易行业和工程业。

最高经济委员会制定并周期性修订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负面清单目前完全禁止外商投资勘探、钻井、生产石油和天然气、道路运输、麦加和麦地那房地产投资、出版、电视和广播和招聘服务,禁止外国投资全资经营城市之间轨道交通、电信、保险和银行业务。最高经济委员会定期核对此清单,将逐步对外资开放部分领域。

投资总局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向外国投资者颁发许可证,投资者向投资总局提交在沙特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必要证书,投资总局服务中心向投资者提供帮助。除了投资总局,还有其他多个在其权限内有广泛自由裁量权足以影响政策和审批实践的政府实体将会或可能会参与到监督某一特定领域的外国投资中。这些部门主要包括商务与投资部(该部门负责企业的设立和登记事项),能源、工业和矿产资源部,资本市场管理局(证券监管部门)(CMA),沙特货币署(中央银行)(SAMA),教育部,卫生部,通信和信息技术部(CITC)。每个监管机构在其管辖领域内都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批准或拒绝交易(包括涉及外商投资的交易)。

沙特外商投资法中包含一些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对处理投资申请的时间有明确限制。投资总局须在收到投资申请相关文件后三十天内对投资申请做出决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决定,视为给投资者颁发其申请的许可证。

2.外国投资者可在不同的活动中获得一个以上的许可证。

3.一些领域允许外商独资。

4.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出售股权所得、结算盈余或者公司利润所得汇出国外,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汇出必要的款项,用于履行同项目有关的合同义务。

5.外国投资者可享受国民待遇。获得许可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与本国项目相同的优惠、鼓励和保障。但需要说明的是,沙特政府相关部门往往通过独立的规章制度对本国企业和国民给予更多保护,外资企业不易享受到实际意义上的同等待遇。

6.总投资管理局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统计数字。

但由于沙特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条文共18条,篇幅较小,规定较为笼统,外国投资者可能会遇到该法中未加说明的限制。比如,除负面清单完全禁止或部分禁止的领域,其他领域原则上允许外商100%独资。但一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中也可能出现特定限制,这些限制可以表现为行业特定许可要求,最低资本要求,或是明确禁止或限制外商参与特定经济活动的法令等等。

又如代理人制度。外商投资法规定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不必通过沙特代理人进行商务活动。但实际上,根据沙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定,外资企业与当地注册、劳动、税收、海关等各环节政府部门打交道时必须委托沙特当地人作为代理人,否则不予接待,特别是在协调处理一些难点问题时只能通过当地代理人或中间人协调政府关系,对外资企业不利。

阿联酋、卡塔尔等海湾诸国在近两年来密集修订其外商投资法,逐步放开外资准入行业和外资持股比例已成为该地区修法的趋势。沙特在四、五年前就传出了正在修订外商投资法的新闻,但新法至今仍未出台。

外商投资法

第M/1号国王令

伊历1421年1月5日(公元2000年4月10日)

邓苏宁 译|沙特外商投资法立法译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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