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和客户应当通过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转账存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客户保证金出现穿仓时,未得到客户明确同意,公司员工主动为客户垫资,以手工入金方式向该客户期货账户存入保证金,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后为归还员工代垫款,公司又以手工出金方式从该客户期货账户取出保证金,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以此为戒,切实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审批流程,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