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了湖南省一起千万社保基金案始末。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在2021年2月1日深夜,湖南衡阳县一家银行的业务报警系统响起,
有人使用多张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
由于长时间的操作触发系统报警。
随后,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取款人是衡南县人社局农保中心征缴股股长阳某,
案发时,他身上带着612张社保卡,并已取出15万的现金。
有人提出疑问,阳股长哪里来的612张社保卡?
你绝对想不到,阳股长收集社保卡的手法有多离谱。
在2015年底到2021年1月期间,
阳股长通过衡阳县乡镇劳务站站长的手收集死人的社保卡,
由于社保卡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在卡注销之前,养老金还会继续打在账户上。
阳股长就是利用这一特点,不断用收集的卡套现。
短短六年收集社保卡900多张,套现金额高达1700万。
但是死亡人员的社保卡终究会被注销,那怎么办?
于是阳股长想到了个办法:找人把卡激活。
他买通衡南县人社局农保中心的干部,
在这位干部的协助下,成功的把那些已经被暂停的社保卡重新激活。
把卡激活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容易被发现。
于是他又买通农保中心主任,让他对这一操作熟视无睹。
就这样,阳间的阳局长用这一手段骗保长达6年。
直到2021年他套现15万元,触发银行系统报警。
这起离谱的骗保案才水落石出,
涉嫌贪污的9名公职人员和涉嫌玩忽职守的2名公职人员被送到司法机关,
前后28名干部被先后追责。
6年时间,阳股长套现金额达到1700万,
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可望不可及的金额,
社保基金里面的钱对很多人来说是“救命钱”,
像阳股长这种人从里面贪一部分,
就会有人因为这一部分看不起病、养不起老。
养老保险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
除此之外,还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是一项民生工程,
一旦出现骗保等案例,损失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于目前社保保险基金监管难度大,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有些心怀鬼胎的人便把目光放在社会保险基金上。
案例1:退休人员死后,家属冒领养老金
杨某为天津退休员工。
2012年,社保中心通过数据对比发现杨某于2004年11月15日死亡,其家属一直隐瞒不报,继续领取养老金共计89个月,合计122038.61元。
经过进一步核实之后,为杨某其子杨某某冒领。
最终,法院认定杨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及归还之前的养老金
案例2:虚构受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7月,某单位员工邓某,在在乘坐出租车下车时不慎摔伤左膝关节。
邓某却虚构为在工作中跌倒受伤,并以此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9504.47元。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3: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
经查,2017年,曾望清伙同他人,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
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他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例等医保报销资料,其后向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保金额达到102.5万。
曾望清伙同他们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为主犯。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4:医院以“挂空床”的方式虚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经查,2015年4月,嘉兴南湖嘉城护理院成立,实际投资人为马良等人,院长由郭万灵担任。
在2015年10月到2016年1月,马良、郭万灵等人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达115.6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嘉兴法院判处马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郭万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5:使用虚开药品方式骗取医保资金
2011年,在北京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系市定点医保机构。
靳利娟联合罗安君及其他伙同他人以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靳利娟骗保金额3000余万,罗安君骗保金额2900余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靳利娟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安君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其余同伙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上面举的五个例子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被这群搅屎棍一祸害,有些地方元气大伤。
那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还够用吗?
简单的说,不太理想,以我国医保为例。
截至2021年末,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是世界上最大的全民医疗保障网。
2021年中国基本医疗基金收入总收入2.8万亿元,总支出2.4万亿元。只能维持勉强够用。
甚至很多地方出现了亏空,收入已经赶不上支出。
虽然全国大多数地方职工医保资金都有结余,但其实是“总体盈余掩盖局部亏空”,某些地方甚至是寅吃卯粮,“假结余真亏空”。
问题是,明明我们每年交社保的钱,大部分落入了国家医保基金里,为什么医保的钱还是不够用?
一个是人口老龄化冲击,从2007年到2020年,我国的60岁以上人口逐渐增多,从11.6%涨到了17.2%。
医保不向老年人口征费,但提供的保障一样不少。
同时老人的医疗开销又比中青年更大,这样一来二去,医保花的钱就多了。
二是医疗浪费,公立医院主导的报销体系,通过不断升级医疗行为,从患者口袋和医保资金两边得到更多的收入。
中国目前的医疗消费中,30%是过度医疗,很多钱被浪费掉了。
三是夸张的医疗膨胀,现在花同样多的钱,享受不到和过去一样的医疗服务了,这就是医疗通胀。
根据美世20年11月4日发布的《2020年全球医疗趋势报告》。
2019年,根据保险公司的报告,医疗费用上涨了9.7%,增长速度是通货膨胀的3倍。
人民的消费水平跟不上医疗通胀,更加剧了“看病难”的局面。
医保都已经这么缺钱了,可就还有些不长眼在骗保!
让本不就不充足的医保基金雪上加霜。
在我们生活中,总觉得医保骗保离我们很远,
实际上我们一些人觉得很正常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到骗保。
常见的就是医保卡外借和社保代缴。
1、 医保卡外借
很多人不知道,把医保卡乱借给其他人,是违法的!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医保卡是自己交的钱,好心借给别人刷一下,怎么就违法了?
然而事实是,医保卡外借,不管用来看病,还是购买药品,都是违法的。
说个之前审理的案例,
主人公晓晓(化名)是一名家庭主妇,被查出了乳腺癌。因为没有什么稳定工作,也没有交社保。
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失去医保报销,面临的医疗费无疑是巨大的。
掏空家底后,家里实在没钱了。
但很快,她想到了一个办法,通过借别人的医保卡来给自己报销。而作为出借报酬,晓晓答应给对方交3个月的社保。
事情败露后,晓晓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实用监督管理条例》: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会暂停医疗费用互联网结算3-12个月。
这段时间医保就不能报销了。
万一被定义为骗保,还将处以2倍-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20年上映的电影《我和我的家乡》里,有一个故事讲的就是葛优扮演的张北京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老舅,让老舅冒充自己看病。
最后事情曝光,属于“骗保未遂”。
如果俩人的“阴谋”成功了,性质就不一样了,属于骗保。
那有人就问了,医保卡借给爸爸妈妈,算违法吗?
如果放在以前,那肯定不行。
但国家医保局在2020年8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个人医保卡可以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报销。
所以如果医保卡只是借给直系亲属用,这个没事。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涉及违法,
很多人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交的钱,医保卡不用就浪费了,于是拿医保卡刷日用品(洗发水、桶油、大米等)。
很多药店暗地里支持这么做。
但这种行为其实是透支医保基金“救命钱”,典型的欺诈骗保行为。
国家一直也在大力打击。
如果发现出现药店在卖日用品,不仅不要参与,而且还要积极举报。
2、社保代缴
医保代缴,属于冒充用人单位缴费,是违法的。
有些人想在家乡买房,但人在异地,选择通过代缴社保获得异地买房资格。
或者离职了,但还没找到合适的公司,担心社保断缴影响生病报销,就去X宝上找代缴机构代缴。
不管哪种都是违法的。
看过上百个这样的案例,我发现这种情况很常见,不知道这么做是要按骗保判刑的。
根据《社保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
也就是说,职工和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
而代缴机构并不是我们(员工)的用人单位,代缴处于灰色地带,所谓的“挂靠”社保,是虚构劳动关系,违法的,属于骗保。
如果发现了,还会把它记入你的个人社会征信里,影响到以后的贷款买房、积分落户等。
再说个案例,
来自吉林长春的李女士,原本是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但公司并未给代理人身份的李女士缴纳社保。
后来李女士怀孕了,她想获得生育险报销和生育津贴,于是找到了某代缴机构,通过虚构劳动合同,办理了生育保险。
最后案发,法院认为李女士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3000元。
而背后代缴公司的3名主要人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各被罚50万罚金。
不要以为医保骗保离我们很远,
有时候我们个人的一些无意之举却和骗保息息相关。
医保卡外借和社保代缴,属于日常生活中两种常见违法行为,一不注意,就可能背上了骗保嫌疑,
所以大家要擦亮眼睛,不要稀里糊涂沦为骗保的“帮凶”。
养老基金和医保基金是公有的,如果出了问题,
损失的是我们所有人的利益。
面对养老金骗保、医保骗保等问题,我国也出了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还是很多不法分子窥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
这种玩火自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专业监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仅仅要靠国家,
我们个人也要行动起来。
最后,希望我国的社保基金越来越好!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