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手续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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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中期协发布公告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管理办法》按照“尊重现状,摸清底数,问题导向,数据依托,规范管理”的原则,以“统一管、规范管”为导向,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与除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及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的自律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市场人士纷纷表示,《管理办法》创新点颇多,体现出监管层对期货行业发展的良苦用心。其明确居间定义、条件、业务边际及监管路径,将进一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行为,同时给予居间人这个群体一定的职业认同,让居间人能够更规范地做好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纽带和桥梁,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期货日报记者整理《管理办法》主要要点如下:

1.明确居间定义: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2.明确居间业务范围: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居间人不得超过约定范围为投资者提供代客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

3.明确居间人所需资质: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同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4.规范居间报酬: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5.提升违规成本:对凡是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涉及投诉举报存在违规行为的居间人,协会将建立向社会公示的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进行信用管理,对违规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将采取严格的纪律处分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就相关责任人提出不适当人选建议。

期货居间人亟需纳入管理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期货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仍是期货市场重要的参与群体,也是部分期货公司重要的外部营销力量。目前,有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13个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期货行业协会出台了本辖区的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就行业居间人现状而言,一方面因居间人诚信、道德风险引发的跨区套利、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屡见不鲜,更有个别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和居间人因开展居间活动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在去年12月初,华安期货就因在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另一方面,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收入主要依靠期货公司按照其所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返还,其与期货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其诚信程度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

“期货行业在过去的30年里,居间人伴随着行业的变迁,期货行业业务拓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期货行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同时,居间人的存在也的确带来了一些代客理财、恶意炒单、虚假居间等一系列问题。”中大期货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从当前国内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情况来看,中期协调研结果显示,149家期货公司上报的2019年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人,机构居间人数量为6323家,因同一居间人可能同时为多家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实际居间人数量应当小于上述统计数量。调研中有期货公司明确建议彻底取消居间人,149家期货公司中也已有7家公司没有与居间人开展合作,还有部分公司正在逐步降低居间人介绍客户的比例。

中期协表示,考虑到期货行业居间人实际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问题,参考国内证券、保险等行业及境外有关经纪人均已纳入监管范围的实践,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自律管理规则,把居间人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厘清居间合作边界。这既对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中期协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关于“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精神,落实证监会作风建设工作相关要求,回应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呼声的重要举措。

五方面加强居间人管理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对居间人进行规范和管理:

一是明确居间人定义,规范居间人资质条件。《管理办法》所称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机构居间人包括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管理办法》规范了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居间人需具备的资质条件,要求“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并有健全的业务规则和内控制度;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和自然人居间人均应当品行端正,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完成相应培训课程。

中期协表示,如果期货公司最近一期分类评级降至B类BBB级以下,则从最近一期分类评级结果公示之日起,其不得与新的机构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合同应当到期终止并不得与机构居间人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是突出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突出强调居间人的信义义务,提高居间人的行为标准与执业成本。一是要求居间人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风险揭示程序,介绍适当的投资者从事期货投资,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二是要求居间人合规执业,禁止出现隐瞒居间人身份、配资、代客理财、利益输送等行为;三是居间人应当按照协会要求每季报送与居间合作相关的信息。

三是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居间报酬。《管理办法》规定了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必备条款,如居间人业务范围、主要权利义务、居间人基本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持续符合条件等。要求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做好尽职调查,对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为防止期货公司间恶性竞争,避免居间人挤压期货公司的利润及生存空间,《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对于期货公司支付给单个居间人的报酬标准,仍由期货公司根据各居间人的贡献度、合规性、投诉率等综合评判后在居间合同中自行约定,但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四是加强期货公司内控,要求留置风险金。为加强事前和事中的内部控制,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管理办法》规定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五是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具体包括提高居间人自律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加大检查和自律处分力度。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居间人采取列入提示名单或者失信名单、对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管理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12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机构和个人,如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过渡期满,经检查发现期货公司未按《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从主要内容看,《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厘清期货公司、客户以及居间人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力量,共同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服务好国民经济。《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未来,居间人要做好合格投资者鉴别、期货公司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回访确认等工作。

监管层曾多次召开居间人调研座谈会

今年以来,期货居间人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行业内外关于加强居间人管理的呼声渐高,监管层面也渐渐关注并聚焦期货居间人的管理与规范。

8月1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消息称,江苏证监局组织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居间人管理自查。通过自查,堵塞期货居间人在市场准入、居间协议、信息公示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维护辖区期货市场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江苏证监局表示,近年来,辖区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和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加大。个别期货居间人诱使投资者炒单、代客理财,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期货市场良好的发展生态。并表示将在日常监管中继续关注各期货经营机构的居间人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措施,把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辖区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9月4日,中期协会长洪磊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公开表示,中期协作为自律管理的重要力量,将大力加强居间人服务商等期货服务机构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目前协会已经完成了居间人管理自律规则初稿,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力争明年初实施。

9月15日至16日,由中期协组织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调研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座谈会邀请了上海证监局、上期所、中金所、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江浙沪地区期货公司代表和居间人代表共30余人,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投资者保护、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等问题开展交流研讨。洪磊在会上指出,根据证监会在近期作风建设工作中提出的相关要求,中期协将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洪磊强调,《办法》的核心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居间人要做好合格投资者鉴别、期货公司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回访确认,中期协将建立居间人失信名单并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10月28日,中期协在深圳组织召开2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调研座谈会,就正在起草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开展交流研讨,征求监管机构和期货公司意见建议。座谈会分别邀请北京、浙江、山东、江苏、广东、安徽、深圳、宁波等8个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代表和资本市场学院相关负责同志,以及深圳地区6家期货公司代表参加。协会党委委员、副会长张晓轩在会上表示,协会将认真研究座谈会调研成果,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推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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