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固有特点使其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尤为紧密,具备为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的先天优势。业务实践中,租赁物多为机器设备等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承租人对外转让或抵押租赁物以获得重复融资的风险始终存在,一旦租赁物被非法转让或抵押,如何进行权利公示而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难题困扰融资租赁公司多年,统一登记系统的建立对于“融物”为特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意义非凡。
租赁物登记和公示规范渐趋完善
在物权的保障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和监管单位一直努力为企业创造不断优化的政策支持。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了《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了登记渠道。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解释》与《通知》共同建构起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和查询方面的制度性基础,填补了租赁物登记立法的空白。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公示在先,顺位在先”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之间的顺位规则,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留下空间。2020年12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启动。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各项利好政策的支持下,融资租赁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21年统一登记系统的实施,进一步解决了困扰融资租赁公司多年的公示效力难题,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统一登记服务助力融资租赁行业生态健康发展
第一,简化登记查询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消除了之前融资租赁在征信中心和商务部多头登记的情形,拓展了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解决了担保登记机构分散的问题。当事人只需在统一登记系统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动产权利风险,增强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意愿。
第二,统一登记功能,公示权利状况。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对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并各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引发不同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利发生冲突,既影响了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了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裁判的普遍性问题。
登记证明作为公示权利、确定优先受偿顺位的重要证据,已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提高了担保权利透明度,增强了担保权人权利实现的确定性。
第三,在线实时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统的登记方式,特别是动产抵押登记,很多涉及现场登记,材料繁杂和多次往返情况时有发生,如遇到动产登记数量众多的情况,会给登记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登记申请方也会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各地登记部门对动产权利登记要求具有差异性。
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在线实时登记,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接入登记系统数据库自主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进行内容审查,担保权人即可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获得公示效力的同时,显著提高登记效率,节约登记成本,也极大地提升了实体企业利用动产资源获得融资的便利性。第三人快速、便捷地查询动产权属,尽到已有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也变得简单。
统一登记系统的建立,可以帮助出租人看清承租人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增强资金提供意愿,降低承租人融资成本,便利企业融资,提升租赁融资意愿,助力实体企业迈向更广阔的天空。
本文来源于中建投租赁 作者:史平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