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1)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2)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3)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4)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5)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6)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文源自中国信托业协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