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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委托平台及朋友转发等方式多次发布代办贷款和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广告,向被害人自称系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或其与银行工作人员熟悉,以帮助被害人办理信用卡提额需要刷银行流水来提高额度为由,骗取张某1、王某1等人的信用卡及密码后,用绑定在自己银行卡上的POS机陆续将被害人信用卡上的金额套现至其个人户头,共计11万余元。
同时,被告人林娟以能帮忙办理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张某2等人支付资料包装费、加急费等费用,此外,林娟还向朋友谎称有金融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林娟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544元。林娟将上述296741元骗到手后,不回复被害人信息,也不接听电话,让被害人无法联系上自己,并将所骗钱财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支付生活开支等。
法院判决
此案由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此外,林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项目投资有高额回报或以办理贷款需要包装费、加急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娟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但考虑到林某归案后有坦白、悔罪的表现,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谨防信用卡诈骗
1、需要贷款时,请到正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
2、对于“代办信用卡”或“提升信用卡额度”等信息,不可轻易相信,最好向监管部门和银行网站查询了解相关信息,防止上当受骗。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