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信托要求定期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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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疑问,就是设立的家族信托会不会披露给中国税务局,或者是外国税务局,会不会弄巧成拙?我本来是想保护一下自己的隐私和秘密,实现家族资产安全保障,结果反而让官方机构知道了家族信托。


刘释骏:设立家族信托后CRS下是否向中国或外国税务信息披露?


第一个维度,对于中国的这种客户在中国设的信托,它会不会涉及CRS。CRS实际上是比如中国人在海外有资产,中国税务局想要知道的话,通过CRS制度传回给中国,但是作为一个中国人,然后资产又在境内,实际上就没有做这种跨境申报的意义。


第二个维度,比如中国的信托内有一个加拿大的税务居民的受益人,这种情况下,爸爸在国内设立了信托,儿子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作为信托机构是需要通过CRS向加拿大的税务局去申报相关的信息,但是申报并不代表一定需要缴纳,所以对于涉及到信息交换信息申报的这样的一些客户,首先要了解清楚税务的情况,怎么样的情况下是需要去缴税的,很多时候通过信托或大额保单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去做一些税务的筹划和安排。


刘释骏:设立家族信托后CRS下是否向中国或外国税务信息披露?


我们再看一下境外信托,从境外信托公司的角度,海外信托基本上会被纳入为金融机构,在CRS的这个互换信息的规则底下,它是以严格要求金融机构,比如银行、有信托牌照的机构,这一类证券公司等等,这一类的金融机构是需要按照他们的账户余额进行 CRS申报的。


如果一个客户是中国税务居民,在海外设了一个信托,信托机构在CRS底下是被定为金融机构,那等于在这个家族信托底下,我们作为信托公司就有义务要收集相关的税务税务居民的信息,并且按时间交换回中国。一般来说信托的每一个角色,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里面如果有保护人,在分配的时候,受益人这些相关的税务居民,我们都要收集材料。一般来说信托分配的时候,那一年我们才需要报他的相关税务居民,按照税务居民地来做交换信息。国籍是以出生地为原则,但税务居民全球各国的标准定义不一样,有的国家可能要看国籍,有的国家要看一年之内在该国停留和居住的天数,有的国家要看经常习惯性住所和经济联系紧密程度,每一个国家的定义不太一样。


总结一下,关于CRS信息披露的问题,其实核心是看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受益人分别属于哪里。一个中国人在中国本土,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中国人,信托不会和中国税务局信息交换,但若是爸爸是中国人,儿子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是海外税务居民,那么信托要披露给加拿大的税务局,反过来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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