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这份通知的发文日期是2022年2月11日,当时相关的被监管企业都接到了这个通知,但是似乎效果并不大,于是9个半月以后银保监会在官网正式发布,说明银保监会对于相关企业的执行情况并不满意。
通知的相关内容已经阐述的很清楚了:
“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偏离融物本源,忽视租赁物合规管理和风险缓释作用,存在以融物为名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
“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优化业务模式和结构,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占比。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补齐专业化能力短板。”
“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最近一段时间,有一些监管机构的读者咨询老黄:当地监管机构也想响应国家号召,落实银保监会12号文件,引导当地融资租赁公司规范经营,但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因为现有业务类型就是监管不鼓励的业务类型,企业缺乏转型的专业团队和专业能力,所以对于政策一直是比较抵触的状态,不愿意主动转型改变。尤其对于“自物抵押”这种行为,很多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现阶段保障回租类信贷业务的有效办法,所以不想改变。但是这种“自物抵押”的行为造成了很多客户投诉、诉讼纠纷、暴力事件等问题,所以想寻找有效治理“自物抵押”的办法。
对于如何有效遏制“自物抵押”,其实办法很简单,我之所以迟迟不愿意大规模分享,是想给一直在经营回租类信贷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留下一定的转型时间,但是现在来看这些公司大部分并没有想主动转型的意愿,已经给国家监管部门造成了困扰。
想有效遏制“自物抵押”,只需要当地监管部门协调当地车管所,禁止为融资租赁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因为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也就是说,只有抵押物才能进行抵押登记,而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是租赁物而不是抵押物,只有在贷款业务(含汽车贷款和抵押贷款)中汽车才是抵押物,而融资租赁公司是严禁经营贷款业务的。
很多依法依规的车管所只给提供金融许可证的持牌金融机构提供抵押登记,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阜阳车管所已经做出了表率,其它各地车管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禁止为融资租赁办理抵押登记,这个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推进和协调。
最后,再次强调,汽车回租是合法行为、回租不过户也是合法行为,但是“自物抵押”非法行为。
同时,汽车回租是合法行为、回租不过户也是合法行为,但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操作流程是非法行为导致回租不过户被判定名租实贷,企业不专业导致的名租实贷非法行为,不等于行业就是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