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管理(信托管理规模)

银保监会:信托公司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异地部门,禁设异地管理总部

3月3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通知》共八条,以合理布局、分类施策、宽严适度为原则,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一是综合考虑当前信托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与管理要求。二是严格禁止信托公司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已设异地管理总部的信托公司按要求有条件保留。三是明确信托公司属地银保监局与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监管职责。四是合理设置整改期限,要求相关信托公司稳妥有序开展异地部门整改等工作

《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原则上可在全国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同一城市所设异地部门在同一地址集中办公,数量不超过5个。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通知》要求,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通知》明确,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属地银保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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