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学通论》内容系列连载之十一 | 第二章 财政基础理论概要:认识财政本质及“国家治理基础”的全局全域功能作用
第二章执笔: 贾康 苏京春
二、财政学演变识踪
(一)西方的学科代表人物
财政基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英国重商主义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曼倡导的“贸易差额论”、“国防财政论”,是西欧各国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代的产物。威廉·配第的《赋税论》被认为是西方最早的财政学专著。16—17世纪,为了促进工业、商业的发展,克服英国财政税收的紊乱状况,威廉·配第提出了财政税制的改革意见。他力图阐明关于王土、租税、关税、户别税、罚金、什一税、灶税、物品消费税等的性质及方法,属于重商主义为满足新兴资产阶级利益而提出的过渡性理论,并认识到攫取剩余劳动的主要手段是“贡赋制”。他被马克思誉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创始者”和“统计学创始人”。他还在《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节省”的赋税四原则。
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则第一次将财政理论作为经济理论的一个部分加以系统归纳,他关于国家职能及财政作用的观点,体现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第五篇《论君主和国家的收入》和《关于司法、警察、岁入和军备》的论述中。斯密认为,人们相互之间需要交换劳动和财富,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之下,社会成员在追求和满足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的增进,而政府的任何干预总会破坏这种自然秩序。此外,不论是工业或农业的劳动,只要是生产的、有用的劳动,就能创造财富,而宫廷、政府官员、军队等人员的劳动都是属于非生产性的劳动,其活动和人员应限制在最低程度。商品的交换价值不仅由劳动所决定,还取决于工资、利润和地租,并以这三部分作为课税依据。财政的职能,是为国防、司法和必要的公共工程筹集税收,分配经费。因此,这一时期所认识的财政职能可归结为两方面,即收入职能和配置职能。《国富论》的问世,使财政理论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亚当·斯密的财政思想及其政策主张,经过大卫·李嘉图等人的继承和发展,对西方各国财政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发展中,德国新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他的著作《财政学体系》(1877—1901年)、《社会的财政政策和社会的租税政策》(1891年)以及《财政学和国家社会主义》等一系列论文中,提出强制性的共同经济组织位于个别经济组织之上,必须保障历史所赋予国家的任务得以完成。他提出累进税制,阐述“国家经费膨胀规律”,强调通过国家“租税政策”干预投入和所有涉及的分配,其社会改良思想意在缓和阶级矛盾和贫富分化。此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再分配调节逐步发展。1919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提出了著名的林达尔均衡(Lindahl Equilibrium),作为公共产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林达尔认为公共产品价格并非取决于某些政治选择机制和强制性税收,而是可以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的价格,并均可按照这种价格购买公共产品总量。具体而言,林达尔均衡是指,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力的最佳水平。这一认识分析框架带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导致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代表的凯恩斯主义迅速兴起。凯恩斯在他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强调国家干预经济,提出增加投资、提高就业以解决“有效需求”不足是经济增长的核心问题。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的实践中,推行赤字财政等扩张性政策,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收到显著效果。此后直到20世纪70年代,失业与通货膨胀并发的“滞胀”局面,才宣告了“凯恩斯革命”的结束。在财政功能角度上,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和佩吉·马斯格雷夫提出,财政发挥稳定职能时,要兼顾配置职能和分配职能,以保持物价的稳定和充分就业。
萨缪尔森等人阐述的公共产品理论和布坎南强调的公共选择理论,都对现代公共财政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宏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发展促进了公共经济学的发展,然而,作为财政学在当代的前沿形态,“公共经济学很可能是经济学中最充满矛盾的领域。它所研究的领域一向是经济学科中的核心问题——无论是从正面研究还是从迂回曲折和不怎么直接的方式研究:哪些方面必须靠公共部门?如何靠?然而它经常在经济学的边缘探讨,越来越与伦理学、政治学、组织机构研究(公共抉择与制度经济学)相联系……”(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汉译本,1992)
(二)中国的理论流派
中国当代财政理论研究主流运动的起点,建筑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上。借鉴与批评国外(包括前苏联)财政理论,无疑为中国的研究者提供了种种启示,而本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丰富实践材料和对于理论的迫切需求,更形成最强劲的推动力。改革开放后外界研究成果的较多介绍,进一步促进了财政理论的繁荣发展。以下代表性流派的角度、观点各有不同,但无一不试图深入到财政本质的层次,进而为整个理论大厦提供坚实的地基。如对近二百余年来财政学的发展作一回顾,则可知当代中国关于财政本质研究的广泛、活跃和深入程度,为世界所仅见。(详见贾康:《财政本质与财政调控》,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各有千秋的流派,在近十多年改革开放、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已呈现明显的分化:有的影响力消退;有的则得到多数研究者认同;新起的研究者在向传统学习的同时又向传统挑战。将现状归结起来,改革开放后中国财政理论界的基本格局可说是“国家分配论”主流学派与“共同需要论”等两三个较具影响力的非主流学派间的学术论争。这种论争对于学术理论的发展繁荣是十分有益的。
——国家分配论
国家分配论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作为中国财政理论界的主流学派,其拥护者颇多,定义性的表述也很多,虽措辞上有或多或少的区别,但基本思路一致。如陈如龙早在1964年财政学讨论会上的闭幕词中表述为:“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分配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而形成的分配关系。”许毅、陈宝森(1984)主编的《财政学》中说:“我们可以把财政的共性概括如下:财政是特定阶级统治的国家为了维护加强其上层建筑、巩固发展其特定的生产方式而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我们可以把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概括如下:社会主义财政是社会主义国家为维护、加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为建立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实现以最少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经济效益,不断满足人民需要,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的有计划分配与再分配。”邓子基在80年代的表述是:“社会主义财政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并以其为主体的,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何盛明、梁尚敏于1987年主编的《财政学》中的表述为:“财政,即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分配关系。人们经常把国家财政的实质简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国家分配论是中国财政理论界的主流学派,基本要素可以归结为四项:第一,分配关系,即把关于财政本质的认识,最终落在分配关系之上,认为财政分配是社会生产方式中广义生产关系的内在构成环节之一——分配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要素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传统,使关于财政的探讨在“人与人关系”的角度上能够达到比较充分的深度。第二,国家主体,即认为财政分配关系与其他分配关系相区别的主要个性或特点,在于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政权或政府,而非别的任何经济活动主体。这一要素隐含着“财政即为国家财政”的界定,在这一界定下,国家政权的唯一主体性是不言而喻的: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分配,必属财政;不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分配,必非财政。第三,国家职能,即认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在功能、目标的客观规定性上,必然要归结为“满足国家政权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目标并不等于全部现实,形成目标也不一定就能保证其实现到位,但关于这一目标规定性的理论总结,是刻画国家分配的作用方向,这种方向是由财政的特性客观地确立起来的,在逻辑上也是顺理成章的。第四,阶级属性,即在满足国家职能方面强调统治阶级利益主导作用下的国家职能。这一要素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
尽管“国家分配论”逐步发展并取得了中国财政理论主流学派的地位,但持不同见解的学者对这一学派的论点提出了批评与诘难。这些批评与诘难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明显难以成立的批评。比如,关于“国家分配论”未包括社会主义财政中的“已越出了分配的范围”的资金周转的批评[1]。虽然资金周转与财政具有一定联系,但确实应当归属到有别于财政分配的财务、信贷等范畴。这一类批评者应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大一统的“货币关系体系论”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的某种影响,因而主张有必要以财政范畴将资金周转也涵盖在内。
第二类,是把某些或某个“国家分配论”者的尚有争议、未达成共识的观点,作为整个国家分配论的观点而提出质疑。比如,针对“财政分配的特点是无偿分配”提出批评,认为无偿性不能成为财政分配区别于其它分配的标志之一[2]。这种意见虽然言之有理,却不能覆盖和适用于整个“国家分配论”,至多只适用于某些“国家分配论”阵营内的个人观点。
第三类,是至今仍具有冲击力和挑战性的诘难,值得继续探究,又可分为以下三个视角。
第三类之一:“从国家权力中引出财政关系,本末倒置”。
如王绍飞提出,国家分配论“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财政既然是分配关系,那它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一样,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离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国家权力中引出财政关系,这在逻辑上是本末倒置。”(《关于财政本质的探讨》,《学习与思考》1982年第2期)。
关于这一批评,可以作这样的分析认识:生产关系最终决定于生产力,这无疑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但这一点并不否定在“人与物”关系(生产力)背景下关于“人与人”关系(生产关系)中的分配主体的考察。财政分配关系属于生产关系中分配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分配论首先确认了其分配关系这一本质属性,然后又指出财政分配以国家为主体,则是进一步界定财政分配关系与其它分配关系的区别(不同特征)之所在。区别(不同特征)可能有若干方面,但分配主体的区别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凡分配必有分配主体,指出分配主体的客观规定性,并不等于就是从该主体的权力中引出分配关系。比如,我们如果说企业财务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并不等于就是从企业法 人的权力中引出财务分配关系。分配主体当然有其能动性,但无论什么样的分配主体,毕竟都要被为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所制约。基于这样的分析,显然并不能得出国家分配论指出了财政分配主体就发生“本末倒置”的结论。但是,我们认为确有必要进一步开掘关于生产力水平对于财政分配的根本性决定作用方面的研究,并在关于财政本质的表述上,也有必要讲清生产力这一本原,这样才有利于减少误解,深化认识。
第三类之二:“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本末倒置”。
如许方元提出:“首先……一方面说财政的本质是‘分配关系’,另一方面又说财政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的。这不就是说生产关系为自己服务了吗?”“第二,一方面把财政的本质说成是属于生产关系的,另一方面在讲财政作用时又说财政是‘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这就出现了经济基础为上层建筑服务这样本末倒置的问题。”“第三,一方面说财政是属于生产关系的,另一方面在讲税收的时候,又说:‘它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征收。’这就产生了一个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在财政肚皮里闹矛盾的问题。”(《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作用的探讨》,《财政》1980年第12期)
要回答这一诘难,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回答“财政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这一曾讨论了多年的问题。许毅等曾在《财政学》中提出了一个言简意明的归结:“财政分配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财政政策和财政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一思路是十分重要的。日常生活中,“财政”一词是一种笼统的泛称,不同场合、不同上下文关系中,可指财政关系、财政政策、财政部门、财政工作、财政收支,等等。对于笼统的“财政”概念,在理论考察中有必要区分为本原的财政分配关系和派生的财政分配手段两个层次。前已论及,财政说到底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是一种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规定性取决于生产关系的基本规定性,并构成生产关系总和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对此基本规定性,作为分配活动主体的国家政权也不能加以改变,无法“为所欲为”,因为国家本身正是竖立于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是主导的生产关系的政治体现物;而财政分配的手段(政策、体制、制度、计划、工作机关等),是客观的财政分配关系见之于行为主体主观意识形态和设计、管理操作方面的分配方针与工具,属于上层建筑,它们取决于、并反映着包括财政分配关系在内的经济基础,而且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基础发生能动的、有时甚至是相当重大的反作用——一般而言是服务于基础,但处理不当也有可能损害基础。换言之,国家政权对财政分配手段掌握得当,可以促进其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反之,可以加快其经济基础的瓦解。理清了这两大层次的关系,就可以知道,国家分配论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其实并没有形成“本末倒置”和混乱。讲服务于生产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讲服务于阶级专政,以及讲凭借政治权力征税等的时候,都是从财政分配手段的层次而言。当然,以往这方面的剖析和说明仍是不够清晰和充分的,如何把上述两个层次的内在关系表述得更加充分、全面和严谨、清楚,确实是值得国家分配论者进一步努力的领域之一。
第三类之三:“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不能成立”。
如蔡明麟、许方元提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分配关系的形成,总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为转移,只有这一个主体。如果说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不是靠向“暴力论”,就会陷入二元论,那是行不通的。”(《对财政本质的初探》,《财政研究资料》1981年第18期,第4页)
分配关系以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关系为转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主体,也必然成为分配主体,这是无疑义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一个主体”的具体形式。人类历史自进入阶级社会后,便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分,统治阶级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阶级充当,并掌握着由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国家机器。国家作为一种权力实体,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阶级的政治代表,因而也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主体或占有主体的代表,所以国家同样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分配的主体。这与前述基本原理毫无矛盾,只是该原理的一种具体引伸。
可以看出,上面三类批评诘难,都侧重于本原体和派生物“谁决定谁”的关系这一角度。与这种角度多少有些相仿、但在抨击的形式上甚为极端和“不遗余力”的一种责难,是所谓“罪过论”,即认为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意志,带有任意性、主观性,不讲“公共需要”,是国家财政陷于困境的理论根源。对此邓子基曾撰文予以反驳,逐条指出“罪过论”是不能成立的(《财政研究》1997年第1期,第13—16页)。因此,这里对所谓“罪过论”不再展开,只是有必要指出,“罪过论”虽然形式粗糙,但内含的逻辑其实暗合于纯客观因素论、泛市场论的思路,即主张把财政分配与国家、阶级割裂开——认为讲国家分配主体作用和国家职能需要,就与唯意志论划等号,就与“公共需要”对立。温故而知新,关于财政思想史的回顾启示我们,类似角度的诘难今后还会以这样或那样的表现形式出现,而“国家分配论”这一线索的研讨也有必要继续深入。
——价值分配论及简评
价值分配论以王亘坚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国家参与价值的分配,必然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在各个阶级之间形成一系列的分配关系,而这些分配关系——国家分配价值所发生的分配关系,就是财政现象的本质。”[3]此论与“国家分配论”有共通的认识框架,但把分配局限于“价值”。其实,从历史发展来看,财政职能所涉及领域重心并不在于保障政府的“资金需要”,在商品货币经济还不发达的阶段,财政职能就已得到发挥,只是形式多以实物(如稻谷、粟米、绵帛等)和徭役、兵役等,这也体现了国家对经济与社会的调节等功能,所以仅从价值方面来认识,显然有一定偏颇。
——国家资金运动论及简评
以李成瑞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社会主义财政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资金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而国家资金“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所能掌握和运用的全部资金,包括长期运用的和短期运用的,集中运用的和分散运用的,可供分配使用和只能作周转的。这就是说,它包括国家预算、国家银行和国营企业所能运用的全部资金。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居民个人的资金,当国家以征收税收、吸引存款和储蓄等方式,把其中一部分转入国家手中的时候,这一部分资金就进入了社会主义财政的范围。”[4]这种认识受到传统的“大一统”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和前苏联居于主流的“财政是货币关系体系”论的影响,把财政分配范围理解得过宽了。
——共同需要论及简评
以何振一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财政“是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之后,发生了社会共同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实质是人们为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所发生的分配关系。”“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集中化的分配关系,这就是财政范畴的一般本质或内涵。”[5]
共同需要论的核心观点是把财政本质归结为人们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分配所发生的分配关系。这种概括对于无阶级“史前社会”中作为萌芽状态表现的“原始财政”是大体适合的,但对于阶级社会中的财政现象与财政关系却显然难以涵盖。许毅等曾针对性地提出:“在国家出现以后,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是否仅仅限于满足共同需要所进行的分配活动?……在国家出现以后伴随而来的财政范畴如捐税、国债等等是为了满足这些特殊需要而产生的,而且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这些特殊需要远远超过了共同需要。”[6]
诚然,在人类社会成员分裂成为不同阶级、因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国家之后,全社会层面的“共同需要”仍然是存在的,如防治自然灾害、保护环境等。但这时在一般情况下,不同阶级间的,特别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与处于被专政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不同利益和不同需要,成为经常发生的、并且对于整个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往往是最重要影响)的矛盾冲突,而统治主体所掌握的财政分配,在这种冲突中必然是服务于本阶级需要而打击被统治阶级需要的——“共同需要论”对此无力予以概括和说明。
又诚然,在一定条件下和某种程度上,统治阶级需要与被统治阶级需要之间可以形成某些妥协或结合。比如,我国历史上一些封建王朝曾实行过的“轻徭薄赋”政策,短期看有利于农民(被统治阶级)的休养生息,长期看则有利于巩固这些王朝的统治;又比如,“在西方财政的收入再分配中,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获益者——前者稳定了政权,后者改善了生活”。我们把上述这类妥协与结合,归为“共同需要”范畴,也不是不可以。但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一般情况下或总体趋势上,阶级利益的不同和对立及相应而来的各自需要的差异和对立,是经常的、主流的、第一位的,而妥协与结合则是较少的、支流的、第二位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其暂时成为主流也是非长久的、罕见的。归根到底,统治阶级必定要不遗余力地维护和巩固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及其所依托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不惜动用一切财政手段来达此目的;被统治阶级也必定经常不断地作出各种形式的不合作乃至反抗斗争,而财政方面的不合作乃至反抗斗争亦是经常形式(群众性“抗捐抗税”之类,史不绝书)。“共同需要论”对此也无力予以概括和说明。
总之,人们“需要”的根基,是物质利益的需要。在失去了唯一主导性的“共同物质利益”的阶级社会里,其实应不难理解,仅为“满足共同需要”的分配,经常要归于某种矫饰的、经不住考察的、“口惠而实不至”的空中楼阁。当然,“共同需要”毕竟还占有某种重要地位。上面列举的非主流的、但不能抹杀与否认的共同需要,从客观方面而言,反映着社会再生产基本前提条件(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生存等)的必然要求;从主观方面而言,既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人类社会共同生存环境及其制约的认同,也反映着统治阶级需要在某种理智性判断下向被统治阶级需要作出的一定程度的妥协或二者一定方式的共存与结合。欧美财政理论所探究与分析的社会公益设施之类“公共财”(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特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它性与受益的非竞争性,很有助于我们从技术性层面分析说明“共同需要”的一些具体形态及满足它的手段。但是无论如何,共同需要论尚难以成为完整说明财政现象与本质的理论。
——剩余产品分配论及简评
以王绍飞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与一般分配过程不同,财政分配的对象不是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而是包含在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这是财政分配的质的规定性,也是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关系的本质特征。”“财政是由剩余产品形成各种社会基金的一个经济过程,始终体现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剩余产品的分配关系。”[7]
此论的核心观点在于,认为财政的本质特征是对于剩余产品的分配。这种概括有其合理之处,因为无论从财政起源还是从财政现实运行考察,财政分配的经济前提都是存在社会剩余产品,即m部分。有了剩余产品,社会权力中心才有财可“理”,才能有称之为财政的理财活动。但如果仅仅强调这一条,却并不能在理论表述上严谨对位。因为:第一,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历史上,决不能排除国家政权“横征暴敛”的财政分配越出剩余产品范围而涉及必要产品的现象。许毅等曾指出:凡是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其剥削量通常都是超过剩余劳动的,不侵犯必要劳动的分配是鲜见的。”所以,他们认为剩余产品分配论在这方面“不尽符合历史事实”,“抽象不够完全,不如说成财政分配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来的概括”[8]。此外,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在高度集中体制下也曾长期发生对于企业折旧基金的分配,是另一个反证。因此,剩余产品分配论在这个角度上涵盖不足。第二,对于剩余产品的分配,并不仅仅发生在宏观的财政层次,也发生于微观的财务层次。事实上,在人类社会进入稍微发达一些的阶段之后,财政仅能分配剩余产品之中或多或少的一个部分,基本上不可能分配其百分之百的全部。所以,以“对于剩余产品的分配”来抽象出财政本质,在这个角度上讲又涵盖过度。
但是,剩余产品毕竟是财政分配的主要部分,出现和存在剩余产品毕竟是财政分配的经济前提。“剩余产品分配论”在这一角度上的开掘所形成的合理内容,无疑是值得为“国家分配论”所吸收借鉴的。
——再生产前提论及简评
以陈共提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研究财政的本质必须从社会再生产出发,也就是从再生产过程中诸种经济现象的相互联系中把财政现象区别出来加以概括。”提出以再生产为前提建立财政学的根据之一,是对财政本质一般的认识……从根本上说,决定财政的产生和发展的不是国家,而是经济条件,亦即各该社会现存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此论强调的是从社会再生产出发,以再生产为前提认识财政本质。这无疑是符合唯物史观的。问题是,在关于财政本质的认识中,虽然可以和应当强调分配环节与社会再生产总体联系的方面,但毕竟还不可能绕开财政分配关系形成时所不可缺少的另一方面的前提:社会权力中心的出现。无社会性的权力中心,即使存在剩余产品,即使存在分配环节,也仍然是有“财”无“政”。所以,考察财政问题时,在经济性基本前提的旁边,还有政治性基本前提的位置。当然,更深一步说,经济发展是政治发展的本原,归根结蒂是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决定了人类政治活动的形态,因此财政的经济前提是第一性的,政治前提是第二性的。承认这种本原上的“顺序”之后,要考察财政问题,仍然需两方面的前提同时考察与分析,否则就难以认识和阐明财政分配区别于其它分配的特殊性质。
所以,整体地看,“再生产前提论”虽具有其积极合理的内容,但在财政本质的表述上,却仍显得不够完全和不够清晰,尤其是对于财政的特性方面缺乏提炼。但无疑“国家分配论”也应吸取“再生产前提论”的合理内容。
——“公共融资”论及简评
这是国内上世纪80年代之后出现的一种新观点。比如,王达在提出“重新认识财政范畴”时,表述了“在现象上把财政描述为政府收支,在本质上把财政界定为“公共融资”的观点。他首先把财政的英文“Public finance”直译为“公共融资”,然后说:“政府收支是融资活动,不应该有什么争议。”[9]但是,这一点却正是不能不“争议”一下的。finance一词在英译汉时可有财政、财务、金融、融资、资助、筹资、理财等多种表达,具体应作何选择,要依上下文而定。“public finance”这一词组在英译汉时,并不能在“公共”一词后面加上“finance”的任意一种译文。有一些学者把“财政”译为“公共融资”,这显然是不妥的。汉语中,融资是融通资金之意(与“金融”之意相仿),融资行为中,资金融出与融入的双方或各方,相互间形成的是一种信用关系。政府收支虽然包括了一部分公共信用或国家信用(公债的举借及还本付息,“财政投融资”等),但其主要的、大量的收支活动,却不是反映的信用关系,不属融资活动,不能直接用“融资”来概括。比如,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税收,以及非主要来源之一——罚没收入,都无法用“公共融资”来概括,现象上不是,本质上更不是,毋宁说它们在现象上是带有法律强制性背景的政府筹资(与调控)手段,本质上是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又如,财政支出中的国防、行政管理、公检法支出等,也无法用“公共融资”来概括,它们同样在现象、本质上都与“融资”不相合。只有属于“财政信用”的那一部分财政收支,称得上是“公共融资”,但它并不构成财政收支的主体。众所周知,理论研究的术语需保持必要的逻辑规范,以部分的、非主体的属性来概括出整体的、本质的属性,即为以偏概全,是难以成立的。
若扯得远一点,“公共融资”说如果放到“泛市场论”的理论框架下,倒是勉强可以形成这样一种逻辑关系的:不论政府以何种具体形式实现的收支(税收也好,罚款也好,公用经费支出也好,公共工程支出也好), 都可以归属于政府与公众,或公众之间以政府为媒介的市场交易,而且这些交易中“付款”与“供给”有时间差,因而成为一种信用关系或“公共融资”关系。那么,这里问题的关键便回 到这样一个基本判断上面:“泛市场论”是否站得住脚——换言之,这种逻辑链条的大前提(“政府收支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特定形式的市场交易”)能否成立?
在大的认识框架上,这种“交换”说其实是对应于“社会契约”认识框架,是在其特定认识价值的,但在财政本质的严谨定义上,这样的表述是难以成立的。按照以“市场交易的延伸”这一独特视角观察政治与政府收支的公共选择理论,使“交易”得以实现(即公民通过民主制度表达意愿并达成协议)的基本途径与规则,是运用“多数投票法”,或称简单多数规则。由此开始分析,那么:第一,从理论上说,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已对此给出了一个极有力的反论,即多数投票法并不能保证人们的偏好序不发生扭曲或悖反。第二,从历史和现实看,近似地实行“多数投票法”的古希腊城邦“主权在民,轮番执政”的制度,在历史长河中仅为“蕞尔小国”里的昙花一现,并且这样的“民主权力”与当时在总人口中比例甚高为数巨大的奴隶阶级完全无干,仅仅是小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主制。数千年过去,今天世界上真正实行“多数投票法”的国度仍然没有,地区性的例子也仅见于“新英格兰的城镇会议和瑞士的自治城乡这类直接民主”,所以“这种方式对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很有限。”[10]至于现实中被较多地采用的代议制民主形式,如何能避免多数投票法都不能避免的扭曲,进而(近似地)实现公共选择的“市场交易”,仍然未见十分严谨,甚至只是比较像样的分析论证。第三,从基本概念看,何谓真正民主的制度,或一般民主形式,至今在世界上仍悬而未决,换言之,迄今还找不到民主制度的一个代表性的或一般性的形式。第四,从政府收支的过程与结果看,政府财力的收入与使用不仅有“时间差”即“付款”与“供给(受益)”的先后错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空间差”即收入再分配,或称富人、穷人间的以政府收支为中介的转移支付,换言之,“付款”与“受益”的大小错位。由政府出面的先“取”后“予”,从各个居民的具体情况看,恰好数量相等、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只能是较少、一般而言很少的一部分。通盘看,所谓按“受益原则”的交换在数量上不成立,只能解释为政府为中介的“抽肥补瘦”的转移支付再分配,从总体、长远上说可以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政府掌握得较好的情况下,也仅当如是观。另一面,无论是政府自身耗费过大,还是转移支付作用过小,都属财政职能与运作的偏差,也都是“受益原则”无法解释明白的。
总之,经过以上分析之后,可知所谓“市场交易的延伸”,实际上在政府收支领域里几乎无处可以令人信服地延伸。以“民主制度”为主要支点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总体认识框架十分具有启发性,但到了具体下定义的环节上,泛市场化分析框架,其逻辑前提却是一种得不到历史与现实充分支持、理论推导中亦捉襟见肘的假说。因此,若由此逻辑而引出“公共融资”说来定义财政本质,仍然是站不住脚的。
(三)集成上升至经历“否定之否定”的“公共财政”认识:从“国家分配论”到“社会集中分配论”
根据本书前面论述可知,“财政”与“国家财政”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学界曾有很多争论。我们认为:国家财政应被看作人类社会历史长河中财政的各种形态之一,而非惟一形态。由此,财政现象可分为广义财政的现象形态和狭义财政的现象形态。其中,广义财政在现象上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各阶段以社会性的权力中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包括国家出现之前的原始财政、国家出现之后的国家财政,以及将来国家消亡之后公共权力中心的财政;狭义财政在现象形态上可以特指人类社会某个具体发展阶段上的以社会权力中心为主体的理财活动,由于我们现在处于国家作为社会权力中心的社会,所以今天通常所说的财政,即为国家财政。财政与国家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事实:国家是财政分配最直观的主体。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表现为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即:无阶级社会(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包含阶级与国家形成过程、阶级社会历经不同形态的存在、再走到阶级消亡过程即社会主义初级与低级阶段)→无阶级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相应地,人类社会中财政发展的基本轨迹也相应地表现为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即:公共财政(原始财政)→国族财政(公共财政渐被否定的过程)→非公共财政(国家财政的帝皇财政与王室财政形态)→公共财政渐进重现过程(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将由社会主义时期完成的由形式到内容的公共性回归)→公共财政(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财政)。本书已在第一章对此进行了较详细的阐述。
由生产力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以社会权力中心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是所有财政现象的深层本质。本原的财政分配关系决定着派生的财政分配手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财政”,往往是一种笼统的泛称,既可指本原层次的财政分配关系,也可指派生层次的财政政策、制度、工作、部门、收支等等,需在不同场合、不同上下文关系中具体确定其何所指。作为现象的财政收支、管理,要运用政策、制度等,既是财政本质的外化,也是财政职能作用得以发挥的过程,即社会权力中心为实现其职能,在总揽全局的情况下,运用财政分配手段对社会总产品、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主要为剩余产品的一部分)实行分配,从而能动地影响、调控经济与社会的过程。在国家财政分配主体的意愿上,调控完全是为了巩固、维护其政治统治及其经济基础,但实际的调控则可能如愿、亦可能相反,关键在于主体是否能顺应生产力、生产关系、分配关系的客观规律要求。
以我国财政学术界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国家分配论”为主线,兼收并蓄其他流派的合理内容,扩展到“社会集中分配论”而对应于现实生活,可引出关于财政一般、国家财政向社会主义财政本质认识的进一步延伸。
[1]李成瑞:《从实践中的若干体会来谈社会主义财政的实质和范围问题》,《财政学问题讨论集》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版,第181页。
[2]罗彤:《关于财政概念起源与探讨》,《财政研究资料》1981年第18期,第13页。
[3]《财政学问题讨论集》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版,第220页。
[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主编:《财政学问题讨论集》上册,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5年版,第220页。
[5]何振一:《理论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6]《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第50-51页。
[7]王绍飞:《财政学新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第7、10页。
[8]许毅、陈宝森主编:《财政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版,第60页。
[9]《经济研究》1994年第3期。
[10]【英】阿特金森、【美】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译:《公共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74页。
贾 康 简 介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北京、上海、福建、安徽、甘肃、广西、西藏等地方政府特聘专家、顾问或咨询委员,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安徽大学等多所高校特聘教授。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1995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多次受党和国家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第二届理事会期间任首席经济学家),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2020年又撰写出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模型与实践路径》、《供给侧改革主线上的未来财税》、《财政学通论》等多部专著。2021年与刘薇合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一书又获评“2021年度中国好书”。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下载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