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tget最新消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合同及网上交易快速发展并逐渐成熟,区块链技术不但在商业领域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网上交易中的存证、取证、核验等方面也显示出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对于电子合同等新类型合约中产生的区块链存证证据,即所谓的“区块链证据”,最高院就互联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及判定该类证据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那么,非互联网法院应如何去认定和判断区块链证据?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全国首例非互联网法院涉司法区块链证据的案件,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依据5月1日刚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对非互联网法院认定区块链证据的规则标准做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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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宋某在支付宝某小程序上租用一台电视机,并通过电子签约方式在小程序上与租赁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应每月支付租金274.91元,若发生拖欠则将触发合同由租转售条款,宋某应按约定的买断款承担买断责任。该平台支持支付宝身份验证及人脸识别,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订单、物流、租金等信息均生成并存储于平台系统内。该平台还将上述电子数据同步存证于司法区块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故租赁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断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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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平台方除了提供协议文本和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页面截图这类书证,还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电子信息,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就区块链证据进行了核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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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平台方提交的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电子数据,是合同签约、履约过程中生成的交易信息及数据,且同步存储于司法区块链平台,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对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等三个方面分析论证,法院认可涉案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区块链证据与平台保存的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的事实,认定该证据足以证明平台方主张的事实,对平台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姜山对非互联网法院审查认证区块链的原则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解读:
1 区块链证据的判定是关键
原告即平台方提交的协议文本和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页面截图证据,其中记载有被告即宋某的个人信息,反映了涉案交易的发生过程,具有一定关联性,能够形成一定的证据优势。但这些证据的内容生成并存储于原告提供用于涉案交易的平台系统内,其实质为电子数据转化而成的书证,而考虑到这些电子数据的存储平台为原告单方掌握,在被告未到庭质证确认的情况下,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仍存在补强需求。此外,原告还提供了运用区块链方式存证的合同、订单、租金、物流电子信息,并当庭进行了核验操作,对此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能否起到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证明作用,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2 区块链证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亦对电子数据类型做了规定,本案原告提交的便是其中第(五)款明确的“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应当认为其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
3 区块链证据的审查依据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前仅有该规定对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方法做了直接涉及。从规定可以看出,对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是充分尊重了区块链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的技术特征。虽然该司法解释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专门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对通过哈希值校验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固证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方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区块链证据的共识性标准。
0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九十四条明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若是电子数据证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该规定也为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区块链证据提供了原则依据。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 区块链证据的审查判断
01
涉案的司法区块链平台的可靠性
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平台(现称“司法链”)。
该平台页面显示,司法联盟单位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等机构,作为区块链节点,见证链上活动。
司法区块链平台提供数据上链存证、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链路可信(可信身份、可信环境、可信时间等)、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法律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等特征。因此,该平台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平台,平台采取的这种分布式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可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经该平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02
关于司法区块链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靠性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篡改等技术特征。本案核验的统一证据编号是电子数据存证时通过哈希算法转化的,具有不可篡改性。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编码后,司法区块链平台将证据编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各个节点机构服务器的区块连接成“链”,通过共识机制对证据编码的一致性进行校验。因此,经司法区块链平台验证的结果具有可靠性。
03
关于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认性
本案存证的合同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各方立约、履约过程中形成,并储存于原告服务器中,原告服务器将上述电子数据在司法区块链平台存证后取得统一证据编码。庭审中,原告将上述电子数据明文及证据编码同时上传至司法区块链平台进行核验,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该验证结果表明数据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篡改,原告提交的经核验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内容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能够与其提供的原告平台保存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